(颜运秋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形成非洲国家的投资环境有种种因素,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心理的因素,但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则是法律因素。大部分非洲国家都在积极致力于经济发展,采取各种措施吸引外资,特别是制定和修改了外资法或投资法。根据这些投资法和吸引外资政策,我们发现非洲投资法具有投资立法目标比较明确、投资条件比较宽松、投资优惠政策明显、投资安全基本有保障、区域与国际投资合作正在加强等特征。
关键词:非洲投资法 基本特征 投资立法目标 投资优惠政策 跨国投资合作
Analysis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Foreign Investment Law in African Countries
Yan Yun-qiu
(Faculty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Hunan Xiangtan 411105,China)
Abstract: There are many factors to form the investing environment of African countries, including politics, economic, cultural and mental etc, but the decisive factor is law. Most Africa countries are active to develop economy, take all measures, especially make or amend foreign investment laws to draw foreign investment. According these laws and policy, we find that Africa investment law has some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relatively definite goal, relatively loose condition, evident investment favorable policy, investment security, regional and enhanc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etc. Keywords: Africa investment laws; basic characteristics; investment legislation goal; investment favorable policy;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operation
非洲资源丰富,市场广阔,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非洲经济持续发展,5年平均增幅达3.5%[1]。随着经济不断发展,非洲投资市场也不断扩大。[2]尤其是现在大部分非洲国家都积极致力于发展经济,采取各种措施吸引外资,制定和修改了外资法或投资法,[①]为投资者提供政策优惠,那里显示出良好的投资前景。但许多投资者进入非洲时常犹豫不决,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对非洲国家的投资政策法规不甚了解。尽管非洲国家众多,各国在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文化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自的投资市场规模和条件也不同,投资法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但非洲对外资的强烈需求是一样的,对外开放程度都逐步加大。我们求同存异,根据许多非洲国家的投资法和吸引外资政策,从投资立法目标、投资条件和程序、投资优惠政策、投资保证、跨国投资合作等方面,力求全面客观抽象出非洲投资法的优势特征,以利于科学预测非洲投资法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对非洲投资提供参考。中国与非洲国家近年来经贸关系发展迅速。2000年,中非贸易额突破一百亿美元大关,今年更是有望超过两百亿美元。非洲是中国政府鼓励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重点地区之一。2003年,中国对非洲的投资额达到四点九亿美元。目前,中国对非投资项目分布在四十九个非洲国家,涉及贸易、生产加工、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农业及农场品综合开发等多个投资领域。在2000年成立的中非合作论坛框架下,中国连续出台加强对非洲经贸合作的重大举措,如减免非洲国家债务、向非洲国家开放市场、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出口商品免关税待遇、签订鼓励和保障投资协定等,极大地促进了中非间的优势互补和经贸联系。[3] 一、投资立法目标比较明确
任何一国投资立法的目标一般都体现该国吸引外资的导向,非洲国家也不例外。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创造和扩大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鼓励地区平衡发展、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推动出口等,是非洲多数国家投资立法的基本目标。
在东非,莫桑比克投资法的目的在于:扩大和改善国家生产力及为扶持生产活动提供的服务;有助于莫桑比克企业家和企业伙伴的形成及发展;为国内工人创造就业,提高劳动力职业素质;促进技术发展,提高企业生产力及效益;扩大出口;减少和替代进口;有助于改善内部市场供应,改善人民必不可少的优先需要;直接或间接促进改善国际收支差额增强国库财力。[②]布隆迪投资法规定,被认为是优先企业的条件是:无论在资金还是技术方面均能提出满意的保证;保证优先招聘和培训布隆迪籍人员;在“委员会”认为是优先发展的部门建立和扩大的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有助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所确定的目标;提供长期就业岗位;通过替代进口,或扩大出口的方式有助于改善贸易平衡;促进技术推广和发展,尤其是技术在当地的使用;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有助于地区平衡。厄立特里亚投资条例旨在:鼓励投资以发展和利用国家自然资源;扩大出口并鼓励竞争性进口替代经营;创造和扩大就业机会;鼓励引进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以优化资源利用;鼓励地区平衡发展及鼓励中小规模企业。
在西非,几内亚投资法规定,只要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优先目标,均可享受一条款或多条款税收优惠。优先发展目标如下:促进几内亚中小企业;开发非传统出口;通过本地加工,利用几内亚自然资源和原材料;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开展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协调发展并为几内亚创造就业机会。在几内亚比绍,政府促进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境内投资须与国家机构制订的发展战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订的目标和关注涉及公共卫生、健康、环境保护、荒漠化等有关的法律规定相和谐。
在南非地区,安哥拉投资税收和关税鼓励法规定,安哥拉给予投资项目以税收和关税鼓励,目的在于:生产供给本国市场的第一需要产品,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优先开发贫困程度高、长期失业、不具备基础设施、基础设施遭到破坏或者需要改善的落后地区;对生产活动或者服务领域所需的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建设或现代化改造;更新产品的生产技术或者提高服务水平,发展科技,以提高工效、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及劳动生产率;增加本国原材料使用比重,提高本地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外汇收入,改善收支平衡。南非关键性基础设施计划对符合以下要求的,经批准对投资项目起到关键作用和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性经济基础设施,政府将给予投资者最多相当于建设成本50%的建设补贴: 提高项目的环保水平;符合国家、地区和当地经济工业发展政策以及土地使用规划;促使项目创造更多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密切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联系;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
在北非,苏丹投资鼓励法的目的在于:鼓励符合发展目标的投资。联邦政府工业和投资部部长,对满足下述条件的项目,可以给予特别优惠待遇:面向欠发达地区的直接投资;有助于国家发展出口能力;致力于农村的综合发展;创造广泛的就业机会;致力于发扬慈善传统;致力于发展科学技术研究;利润用于再投资。
在中非地区,喀麦隆《投资法》的宗旨是:支持和促进在喀麦隆的生产性投资;鼓励利用本地资源、创造就业、生产内销和有竞争力的出口商品和服务、增加成品出口、引进先进技术、保护环境和改善居民生活水平。中非共和国鼓励投资法规定,评估企业投资申请时将考虑:投资给国家带来的好处、引进的外资、公司总部是否设在中非共和国、企业与国民经济的一体化深度、对环境的影响、创造的新就业。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的目的是:支持和促进在赤几共和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促进经济活动的开办和发展;为赤几人创造新的就业和培训机会;促进在消费和出口方面有竞争性的产品和劳务生产;改善城乡生活质量;加强民族资本对企业股份资本的参与。刚果(布)投资法规定,本法宗旨为鼓励外国资本、私人和国家资本投入经济发展活动,刺激在刚果的投资,优先考虑的目标为:创造就业和职业培训、开发本地资源、发展中小企业、利润的再投资、推动科研和技术革新、适用技术的转让和推动出口。
二、投资条件比较宽松 20世纪80 年代以前,非洲大多数国家出于对殖民主义的痛恨,对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心存戒心,不仅对外资实行严厉的排斥政策,而且推行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战略,试图突破国际垄断资本的包围,发展自己的民族工业。结果吓跑了外资, 民族工业也未发展起来。20世纪80 年代以来,非洲大多数国家采取取消外汇管制、放松或取消国家对物价的控制、整顿财政秩序以及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等措施,特别是一些非洲国家取消了对外资的限制,推出富有吸引力和鼓励性的外资政策,给外国投资者提供各种优惠与方便,如放宽利润、资本汇出的比例和持股比例,减少投资部门的限制等,给予税收和信贷的优惠,简化投资审批手续,设立出口加工区等。非洲国家对外资政策的明显改变为跨国公司重返非洲创造了有利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利用外资的高潮。[4]
在东非,埃塞俄比亚1996年投资法(第37号)规定,外国投资者需为每一个投资项目投放至少50万美元;同当地伙伴进行联合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最低资本是30万美元,且当地投资者在合资项目中的投资股份不小于27%;利用现有投资带来的利润或红利,对另一新项目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和在工程或其他咨询行业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最低资本是10万美元。2002年埃塞政府投资法公告规定:外国投资者需为每一个投资项目投放至少10万美元的资本;同当地伙伴进行联合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最低资本是6万美元,且取消了对当地投资者在合资项目中的投资股份不小于27%的限制。毛里求斯经济完全放开,无外汇管制,无国籍限制,海外投资者可享有百分之百的控股权,允许外商独资办公司,免征公司营业税,免征红利所得税,对进入自由港区内所有进口商品免征关税,对所有再出口的进口商品减收港务费用,允许在当地市场出售一定百分比的产品。[5]
在西非,马里鼓励外国公司或个人在马里投资,除矿业、石油领域有一定限制外,对其它投资领域和建立实体的控股比例都没有限制。尼日利亚《投资促进委员会令》取消了外国投资的上限,在各经济领域中公司均可有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除非从事武器、军火、麻醉剂以及军队、警察、海关人员服装生产的企业。加纳仍存在少数的出口限制,主要是圆木或未经加工的原木;禁止出口鹦鹉、原藤条和竹子;保留少数进口限制,比如,淫秽书籍、危险武器、被污染的食物或受感染的动物限制进口,主要是为了保护人身健康和国家安全;摊商零售、赌场和彩票、出租车和汽车租赁、美容美发,只许加纳人经营,但非加纳人若投入10辆以上汽车,也可经营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业务。[6]
在南非地区,安哥拉外商投资法规定,只要投资项目有助于安哥拉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对外商投资不加任何歧视。战争物资的生产、销售及经营;与中央银行和发展银行的职能相关的金融活动;机场和港口管理涉及国家主干网和提供基本服务的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由安哥拉政府控制。
在北非,埃及对外国投资领域基本没有限制,但流通领域尚未开放。[7]埃及经济特区法规定,特区内的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无须进行进口商登记,无须事先许可,均可自行进口或通过他人进口建设、扩建、公司运行所需要的生产必需品。同时,这些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无须进行出口商登记,无须获得出口许可,均可直接或通过代理出口自己的产品。在阿尔及利亚,除法律和法规有明文规定的行业和环境保护外,投资不受领域的限制;禁止外资进口二手使用轿车和酒精香料。
此外,投资管理程序的简化同样为外商到非洲投资提供了极大方便,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投资条件。例如,肯尼亚《投资促进中心法》规定,由国家投资中心颁发综合性许可证,以取代过去由各个部门分别颁发的各种名目的许可证,废除过去烦琐的公司注册报批手续,简化到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格即可。在塞舌尔、马达加斯加、阿尔及利亚、摩洛哥、马里和乌干达,申办建立企业的手续也相对简单易行,在“统一窗口”可以享受一条龙式的服务。当然,也有个别国家办理外商投资的手续比较繁杂,如,莫桑比克。据我国赴莫桑比克进行投资考察透露,办成一个项目需要100 多道手续。近年来,促进投资中心在更迅捷地批准投资程序方面做了适当改进,但业界人士仍对该国的投资环境深感困惑。[8]
三、投资优惠政策明显
有学者认为,非洲国家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分两类: 一类是国民待遇;一类是特殊待遇。阿尔及利亚、贝宁、毛里求斯和厄立特里亚等国属于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国家。如阿尔及利亚投资法规定: 除国家限定的战略部门外, 实行自由投资原则, 鼓励本国人和外国人在国营和私营领域投资, 外资股份比例不受限制。贝宁投资法规定, 不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国外投资者, 均享受同等待遇。大多数非洲国家对外资实行特殊待遇, 以吸引外资流入。[9]其实,无论哪一类,都体现了非洲国家试图通过立法,规定投资优惠政策,以便吸引更多的外资来发展经济。
在东非,根据坦桑尼亚《投资法》及2001/2002财政预算法案,对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可向坦投资中心申请“投资优惠证书”并可享受:投资企业在投资回收前的收益免交所得税,投资回收后所得税率为30%;对矿业等特惠领域免征资本货物进口关税。投资于最惠领域的资本货物免缴进口关税,投资于优先领域的资本货物只需缴纳5%的进口税。[③]在布隆迪,所有优先企业可享受8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利润税、不动产税、土地税、工资定额税。如果科研或发明成果使生产率提高,可退还25%的科研发明费。为使投资不过于集中在首都和保证各地区的平衡发展,设立在首都布琼布拉市及市郊范围之外的优先企业或专门协议企业,除享有上述优惠外,还享受:由国家负担超出布琼布拉市及郊区企业的水、电价格的部分费用;免税期后减征45%至35%的利润税;无偿提供土地;提供中长期优惠信贷。肯尼亚实行了投资补贴、折旧、亏损结转、关税减免和保税加工计划等一系列改善投资环境的改革措施。在埃塞俄比亚,外国和当地投资者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免除进口关税;有期限免除收入所得税;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其用于研究,技术革新和培训方面的费用。
在西非,尼日利亚《出口加工区法令》规定,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出口加工区。由于公司亏损,减免税的条款可无限期地实行;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资本补贴;农业和加工业公司可免纳其经营活动所涉及房地产的地产税;进口机器和投资设备、原材料及将在尼日利亚进一步加工的半成品可免缴进口税和增值税;在指定的先驱产业投资的公司或生产加工先驱产品的公司可在5 年内免所得税,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建厂的企业可享受7 年免税期;因经营证券和股票所得利润免赋税;从事本地原材料增值加工、劳动力密集型加工业、出口经营和在职职业培训的企业有资格享受5年免税期。[10]加纳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至少5-10年所得税全免的优惠。根据马里投资法,得到经营许可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因所设企业的性质、规模和投资地点的不同而异。
在南非地区,南非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投资优惠政策,诸如工业出口优惠政策、特殊工业行业优惠政策等。在南非投资的企业,政府可在3 年内给予其相当于劳工技术培训成本50%(不含建筑成本)的培训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总薪水额的30%。经主管部门批准对投资项目起到关键作用和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性经济基础设施,政府给予投资者最多相当于建设成本50%的建设补贴。在纳米比亚,持有《投资地位证书》的企业享有优先使用外汇和促进企业的产品销售等一系列优惠。安哥拉的投资鼓励措施包括财政鼓励措施、关税鼓励措施和出口鼓励措施。[11]
在北非,埃及《投资法》,向投资者提供5-20年不等的免税优惠条件,对于建立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有助于高科技发展或产品可大量出口的项目,可免税向投资者提供土地。埃及经济特区法规定,机构、主要开发公司以及在特区工作的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获得的债券收入、贷款利息和信用便利免征一切税费。在阿尔及利亚进行发展需要国家特别扶持的地区的投资和对采用的技术能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节约能源和带来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利益的投资享受特别优惠。
在中非,赤道几内亚投资法规定,除被禁名单中所指出的情况外,企业自动享有:由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企业的收入税基数将可减少,减少数额相当于支付赤几职工工资的50%,18年不变;由于培训赤几人员,企业收入税基数将可减少,减少数额相当于用于培训企业中赤几职工非工资费用的200%,18年不变;由于促进了远离城市的地区发展,全部偿还企业已付出的基础设施费用并在以后几年对可能出现的损失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刚果(金)投资法规定了一般优惠和协议优惠2项优惠制度。在加蓬设立的企业可享受4种投资优惠制。
四、投资安全基本有保障 虽然贫穷落后常和野蛮、贪婪腐败与人治联系在一起,这方面非洲也非常严重,但是仅从立法的层面看,在非洲投资是比较有保证的,实际上,许多非洲国家在努力缩短立法与现实的差距。[12]
在东非,莫桑比克向投资者提供一系列投资保护措施: 对投资者的财产权、与投资有关的商品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提供担保和法律保护;投资者有权输入从事投资所需的自有股权资本和贷款;基于绝对必需和公共利益、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等重要原因而被征用时, 投资者有权得到公正而公平的赔偿。在科摩罗,国家只有在出于对公益事业之需要时,才可以征用私人投资或将其全部或部分改做他用,或者采取措施使其发挥相同的作用,而不考虑投资者的国籍。出现此种情况,国家征用私人投资按现行程序执行并给予事前商谈的适当的赔偿。厄立特里亚投资条例规定,所有财产不受国有化或没收;除非为公共目的和依照适当法律程序,不受查封、扣押、冻结、征收,或置于政府监护之下;在征收的情况下,政府应作出充分和公平的补偿。赞比亚、肯尼亚和埃塞俄比亚也有类似规定,他们还是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国,该机构对货币转移、征用和国有化、战争和社会动乱和毁约等有关的政治和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保护。
在西非,加纳投资法规定,外资的红利和净利润、为支付贷款利息和技术转让协议手续费、企业被出售或清算的税后净收入或者外资的利润,均可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自由汇出;外资企业不被没收或国有化;若国家确有需要,必须给予公平适当赔偿。佛得角保证属于外资范畴的财产和权利的安全并提供保护,不能被国有化或征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变为公共事业的征用,须从宣布征用其为公共事业之日起,以现有投资的实际价值为基础,给予外来投资者公正的赔偿。尼日利亚、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也有类似规定,而且规定,赔偿金额根据国际法规定和惯例或者通过仲裁决定。
在北非,埃及经济特区法规定,特区的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实行国有化,未经司法裁定,不得对特区内的公司、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强行看管、扣押、保全、冻结或没收其财产;除非违反许可的条款,否则,不得取消或冻结发放给特区内公司、企业或分支机构的不动产使用权许可。苏丹投资(鼓励)法规定,投资者的项目,无论全部还是部分地,不被国有化,不被没收;投资者的不动产,无论全部还是部分地,不被他人所得;项目的财产不被查封、不被强行征用、不被妨碍使用、不被没收、不被强行收管,除非依照司法命令,不得将其强行扣押;如果投资按照法律被用于公共利益,则投资者会得到公平的补偿。
在中非,刚果(布)投资法规定,国家对私营企业或个人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的公共事业除外。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实行征收,应是非歧视性的,并应与公正合理的补偿,其金额按国际法的原则和实践确定。刚果(金)投资法规定,投资者取得的个人或集体所有权受刚果民主共和国宪法保护。投资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被国有化或被当局的决定予以剥夺,除非由于公益理由并支付合理和公正的赔偿。赤道几内亚投资法规定,遵照国际公法所规定的义务,国家保证给予境内所有投资者公正、平等的待遇,不剥夺、不干涉企业所享有的权利,也不会不履行签约中所规定的义务,除非企业做出有损公共利益的事,将对其课以合理的和适当的相应赔偿,赔偿货币必须为可兑换货币。
五、区域与国际投资合作加强
广义而言,区域性和国际性投资政策也是一国投资法的一部分,或者对国内投资法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只要该国加入或者签署,当然声明保留的除外。近年来,非洲的10个区域化经济组织在推动经济一体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可喜的成效。[13]1993年非洲工商业法规一体化组织成立。根据该组织的原则,所有非洲联盟成员国均可自由申请加入非洲工商业法规组织。该组织的宗旨为在非洲国家内的投资提供法律保障,在工商领域内更好地实现地区一体化;为适应这一需要,工商税务一体化协议要求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经济现状实施统一的“工商法规”,即“统一行动纲领”;同时,也要求各成员国提倡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在执行工商合同中出现的争议。2001年,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和东南非洲共同市场两个地区组织联合启动了东南非自由贸易区,21个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全部消除,商品、资金、技术和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同时取消了外汇控制和进出口配额,简化了海关手续。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在为建立“西非货币区”和实现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单一货币而努力。中非经济和货币共同体决定建立中非地区航空公司,促进本地区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加强本地区人员往来和物资交流。非洲贸易保险机构2002年8月正式启动,它将利用已经筹措到的1.04亿美元,为到非洲的投资者提供担保,负责赔偿因战争、动乱和政治危机遭受的损失,以便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促进非洲的经济发展。由南非、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制订的“非洲千年复兴计划”和塞内加尔提出的“欧米加”计划,为非洲国家在新千年联合自强、共谋发展绘制了宏伟蓝图。2001年非统组织第37届首脑会议宣布过渡期为一年的“非洲联盟”正式成立,并出台了以这两个计划为基础的符合非洲自身条件的经济发展战略——“非洲发展新伙伴计划”。许多国家正在按照这一计划,制定本国经济发展规划、降低通货膨胀、发展文化教育、加强职业培训、努力消除贫困以及增加政府办事透明度等,为包括投资在内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西方国家在近年来非洲经济持续增长的势头中看到了新的商机, 纷纷调整对非政策,由远离非洲转为重视非洲。例如, 1996 年克林顿总统向国会递交《美国对非贸易和发展援助政策报告》,将美对非政策重心由政治转向经济、由援助转向投资和贸易,鼓励美国企业开展对非贸易与投资。1997 年克林顿还提出《促进非洲经济增长和机会伙伴关系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建立美非自由贸易区;取消部分非洲国家向美国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从1998 年起, 通过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设立总额为5 亿美元的非洲基础设施基金和1.5亿美元的“现代非洲投资基金”,以推动美国在非洲的私人投资。面对美国的挑战,其它发达国家纷纷作出回应,例如,法国也在不断调整对非政策, 希拉克总统上台后把法非关系重新定位为“新型伙伴关系”,在继续向非洲国家提供援助的同时,法国政府决定增加投资,鼓励法国企业家加大对非洲投资的力度;在巩固与非洲法语国家关系的同时,积极拓展非洲法语国家之外的广大市场, 特别是在南部非洲地区寻求经贸合作机会。值得一提的是,2000年美国通过了《非洲增长与机遇法案》[14],又一次促进了非洲的外国投资增长。比如,据美国商务部统计,2001年在莱索托向美国出口的2.17亿美元商品中,有近60%为《法案》条款下的纺织品和其他商品;到2002年,在莱索托对美国出口的3.27亿美元商品中,这一比例上升至99%,其增长部分基本上都是纺织品带动的。[15]《法案》为38个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国家提供了单方面贸易优惠条件,符合该法案条件的黑非洲国家在8年内可按普惠制向美国免税出口4650种商品,[16]《法案》的实施对非洲向美国的出口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为海外资金流向非洲创造了良好的投资机遇。
影响一个国家投资环境因素有多种,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心理的因素,但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法律因素。因为税率的高低、优惠的有无、外汇的管制、营业行为的限制、程序的繁简、征收和国有化措施等,都是通过一定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要使一国的投资环境在一定的期间内发生变化,更非采取法律的手段不可。[17]而且,衡量一国法律环境的优劣,不仅衡量现行法律是否有利于外资,而且衡量这些法律在未来较长时间内能否保证其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为国际投资追求的是一种持久利益。所以,国际投资者在考察东道国法律环境时,更主要的是预测该国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及它将给外国投资者带来怎样的影响。非洲国家的外资政策比别的国家更优厚,稳定性和连续性比较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非洲国家的法律(包括投资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还亟待改进[18];同时,非洲多数国家仍然官僚主义严重人治胜于法治,所以,严格执法营造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更为必要。
*作者简介:颜运秋(1968- ),男,湖南攸县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南大学经济法方向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诉讼法和非洲法。
[①] 如刚果(金)、刚果(布)、布隆迪、加纳、加蓬、赞比亚、贝宁、乌干达、莫桑比克、喀麦隆、中非共和国、阿尔及利亚、坦桑尼亚、科摩罗、埃塞俄比亚的《投资法》;尼日利亚的《出口加工区法令》和《投资促进委员会令》;突尼斯、苏丹和埃及的《投资鼓励法》;纳米比亚的《外商投资法》和《出口加工区法案》;厄立特里亚的《投资条例》;安哥拉的《外商投资法》;尼日利亚和塞舌尔的《投资促进法》;卢旺达的《投资促进机构法》;南非的《技术支持计划》、《关键性基础设施计划》和《中小型企业发展计划》等。
[②] Regulations of the Investment Law of Mozambique(Approved by Decree no.14/93, of 21st July 1993, with changes approved by Decree no.36/95, of 8th August 1995, incorporated) Article 1 (Subject). [③] Regulations of the Investment Law of Mozambique(Approved by Decree no.14/93, of 21st July 1993, with changes approved by Decree no.36/95, of 8th August 1995, incorpora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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