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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哥拉 非洲商务网 - 毛里塔尼亚 - 文章正文 贝宁中国经济贸易发展中心招商公告

毛里塔尼亚出入境管理与外汇兑换


毛里塔尼亚出入境管理 

  因公入境,持申请签证照会、有效护照到毛塔驻华使馆办理签证事宜。因私入境需持邀请函件、有效护照到毛塔驻华使馆办理。从中国境外来毛者,到毛塔驻当地使馆办理签证。毛塔受理落地签证,但手续繁琐:由中国驻毛大使馆持申请人有效护照复印件照会毛塔外交部,并将护照、照会复印件交努瓦克肖特机场警察局签批,申请人到毛以后即刻到毛内政部办理居留签证。
  出境者持有效护照,无劣迹嫌疑,可顺利通过。 


毛里塔尼亚外汇兑换与转移条例 


外汇兑换条例

毛 里 塔 尼 亚 中 央 银 行 行 长
第004/GR/2000号外汇兑换条例  根据毛塔央行实行的自由化政策,毛中央银行为外汇兑换市场上的汇兑颁布新的简化程序。
  本条例对现行外汇汇兑条款进行修定,并具体规定毛银行或汇兑所为实施外汇市场汇兑交易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的运作条件。
  第1条:只有经毛中央银行允许的毛初级银行、汇兑所和银行委派的办事处有权进行现汇兑换。


第一篇 与客户交易
  第一章 概要
  第2条:毛塔初级银行、汇兑所自由规定汇价和买卖外汇手续费。毛初级银行委托的银行办事处履行其委托银行每天给予的汇价和手续费。
  第3 条:毛塔初级银行或汇兑所必须在其营业厅内常年张贴相关的银行外汇和旅行支票的买卖汇率及手续费。银行办事处须张贴购买的外汇汇率和手续费。
  第4条:为满足顾客的通常需要,毛塔初级银行、汇兑所须保留足够的库存现金,在兑换条例许可范围内,按照布告的汇率和条件进行汇兑交易。
  第5条:当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某种外汇库存无法满足客户的最低量需求时,此种外币汇率不应在布告栏内公布。 
  第6条: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毛初级银行或汇兑所可以买卖外汇现钞以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
  第7条:按照第003/GR/95 号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银行办事处被允许购买外币现钞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但没有资格出售外汇。
  第二章 向顾客购汇 
  第8 条: 本条例第1条所列的银行、兑换所及银行委托的办事处可以自由向顾客购买银行外汇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 
  第9条:购买外汇可以记名或不记名形式进行。不过,向非常驻外籍人员购买等值超过200美元外汇时,应向其发放记名收据。
  值得外汇出售人注意的是,在以后将等值超过200美元的乌吉亚退汇时,须提交此收据。
  第10条:每次购买外汇,即使是不记名的,须记在毛中央银行发放的带存根的登记本上。
  登记本的正联必须交给客户作为收据,连在记事本上的副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拆下。如果客户在间隔时间内进行两次或多次货币兑换,须将两次或多次的收据交给顾客。
  文字涂改或删除杠不予接受。收据写错须作废时,应在正联、副联上标注“作废”字样,并由银行、兑换所或银行办事处保存。 
  有资格从事现钞兑换的办事处负责正确使用交给他们有存根的记事本,此记事本使用后交还毛中央银行。
  第三章 向顾客售汇 
  A) 一般条款: 
  第11 条:出售用于旅费或进口付汇的外汇,必须以记名方式进行货币兑换,用于其它用途的外汇出售可以记名或不记名。
  第12条: 以记名方式出售外汇须发放一式二份销售单,上面注明客户姓名、地址、出售的外汇、汇价、手续费及外汇流向(国外旅游、进口付汇),银行或汇兑所将外汇销售单正本交给客户。
  对于其它方面的(旅游用费和进口付汇除外)外汇出售,可自行决定开具购汇人身份和地址的普通收据,收据交给客户。
  B) 外汇发放: 
  第13 条: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可以向出国旅游、学习、做生意、医疗等常驻旅客出售外汇现钞和外汇旅行支票(*),上述人员出示其护照和交通票据。
  第14 条:
  旅行费用: 
  对于每位常驻旅客,不论出国理由如何,在出示护照和机票后,其旅行换汇最高额度为50万乌吉亚。
  一切出国旅行外汇申请,只要申请书资料真实便自然得到许可,申请书通过中间机构转交毛中央银行。
  第15 条: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负责在常驻旅客护照及交通票据上记载发放的旅行外汇,并加盖印章。
  已经备注的交通票据在未得到毛中央银行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得到出票人的退款。
  第16 条:以出国为由申请购得外汇而又未成行者,必须在购汇后一个月内将所购外汇退交给一家银行或兑换所,为此,初级银行或汇兑所在其护照上进行备注,并按上述的第10条款项将一份购汇收据交给他们。 
  向非常驻外籍人退汇:
  第17 条: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可以向被证明按规定进入毛塔(护照签证正确)的非常驻外籍人出售相当于200美元的外汇,对于超过此金额的外汇转让,须出具下列凭证: 
  - 非常驻外籍人的护照及交通票据。 
  - 向一家银行或兑换所购买乌吉亚的收据。
  第18 条:由外汇交易的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在发放的收据背面填写退换汇金额,并签字、盖章。
  进口商品付款:
  第19 条:根据004/GR/98进口条例,外汇现钞可以由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向持有进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出售。 

第二篇 授权机构间部分外汇交易的特别条款
  第一章: 机构间的交易:
  第20条:毛初级银行间外汇现钞买卖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的买卖交易是自由的。 
  第21 条:毛初级银行与汇兑所之间、汇兑所与汇兑所之间的外汇现钞买卖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的买卖交易是自由的。 
  第22 条:办事处必须每周至少一次将其所购进的外汇现钞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的总额交给其主管的初级银行。 
  第二章: 国外的银行帐户: 
  第23 条:为方便进行兑换市场上各种外汇交易,毛授权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可以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
  毛初级银行和兑换所以其名义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是自由的,但须立即书面通报毛中央银行。
  帐户管理和操作属于毛初级银行或汇兑所的业务范围,然而基于慎重管理原因,毛中央银行可对这些帐户的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办事处汇兑范围:
  第24 条:办事处不得短暂保留兑换的外汇资金,必须向其委托的毛塔初级银行至少每周一次上交其所购买的全部外汇现钞和外汇旅行支票。 
  第四章: 毛中央银行汇报制度: 
  第25 条: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须每星期日8点前向毛中央银行提交: 
  - 一份上周与客户进行的外汇现钞、外汇旅行支票买卖及帐户业务交易以及汇价和手续费的清单。 
  - 一份上周每日末库存外汇现钞状况的清单。 
  第26 条:此条例取消和代替第005/GR/99号条例,以及以前所有相异的条例。本条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备注:根据第 R 135 /MF号条例规定, 除驻毛外国外交官、联合国机构官员外,在毛塔居住6个月以上并拥有住宅的一切自然人被视为常驻者。

外汇转移条例

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第02/BCM/MF/GR BCM 联合公报

-确定2002年8月5日第 00870 MF /GR号关于旅客携带外汇现钞申报及海关检查法令的实施细则

  自1995年12月起,日常交易中通过被授权的中介机构进行的转汇,无论其形式如何,均是自由的。 
  自2001年以来,据统计显示,经济人越来越多地使用外汇现钞来支付其日常交易。但这种支付方式面临外汇市场上存在的伪钞、偷盗或丢失等风险,增加了经济人的额外支付。此外,从长期看,这种转汇方式将危害毛里塔尼亚金融体制的可信性。
  因此,为执行毛塔财政部长、中央银行行长于2002年8月1日联合签署的第00870号法令,制定本实施细则,同时确定了常驻或非常驻旅客进出境携带外汇现钞的规定和条件。
  第一条:本条例系指: 
  - “常驻旅客”, 凡在毛塔有住所并在毛塔居住六个月以上所有国籍的自然人,但外国外交官及国际组织常驻官员除外。 
  - “非常驻旅客”,在国外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有住宅的所有国籍的自然人,毛驻外机构外交人员除外。
  第二条:常驻与非常驻旅客,当离境时其所携带外汇现钞等于或大于3000美元时必须申报。
  毛中央银行可修改此最高现额。 
  第三条:为支付国外旅费、学费、医疗费及商品进口货款,常驻旅客有权携带外汇现钞出境。 
  银行或汇换所须开出标有旅客姓名、地址,外汇金额、汇价、手续费及转汇理由(旅游、商务旅行、学费、治疗费等)的银行外汇销售单(见附件2)。
  外汇销售单一式三联,交客户第一联,交海关第二联,第三联由银行或兑换所保留。 
  外汇销售单为一次旅行有效,有效期为一个月。 
  银行和兑换所必须在旅客护照及交通票据上写入银行外汇发放记录,加盖印章。
  只有在退回所购的全部外汇后,加注的票据才能得到出票人偿还。
  一次旅行携带的外汇金额必须低于3000美元或其它等值外汇。 
  然而,在拥有理由及毛中央银行许可证情况下,常驻旅行者可以携带等于或大于3000美元以上的外汇。毛中央银行直接或通过授权的中介机构将批准的申请交给申请人。 
  备注:根据2002年9月2日毛中央银行行长签署的第03 BCM / MF / GR BCM号条例规定,上述第三条中的第五段和第六段(黑体字)全部取消。
  第四条:常驻和非常驻旅客可自由无限制地带入外汇,等于或超过3000美元的外汇必须申报。毛中央银行可以改变最高限额。 
  第五条:常驻者须将带进的外汇存入其所在的银行外汇帐户中,或于入境后30天内,将所带进的外汇现钞向银行、兑换所或银行办事处出售。 
  第六条:非常驻旅客可以自己保存其所带进的外汇现钞,但其在逗居期间的开消费用,须向银行、兑换所或银行办事处兑换部分或全部外汇。 
  被允许的兑换机构或兑换办事处须向售汇人交付兑换单标号、兑换机构名称、外汇种类、汇价、乌吉亚金额及汇兑日期的兑换单。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通知非常驻旅客,特别是以阿拉伯文、英文和法文三种文字编写的显目布告形式,在将所剩的乌吉亚兑换为外汇以便重新带出境外时,须提供汇兑单据,
  第七条:非常驻旅客可以将申报带进但尚未使用的外汇余款带出境: 
  --低于1000美元外汇无须证明。 
  --当带出的外汇现钞金额高于1000美元或更大时,须出示入境时填写并经海关盖章的外汇入境申报单(详见附件1)。
  非常驻旅客在入境时只有按附件1填写由海关印制的外汇入境申报单,才能将1000美元以上的外汇现钞带出去。上述外汇入境申报单为一次性使用、有效期自入境之日起至非常驻旅客在毛逗留日期结束。
  第八条:非常驻旅客可以将其汇换的尚未使用的乌吉亚退换成外汇现钞,此兑换须出示: 
  --汇兑金额低于1000美元时,出示外汇销售单。 
  --兑换等值等于或大于1000美元金额时,凭外汇销售单、经海关盖章的外汇入境申报单。
  上述退换乌吉亚,须提供标明所购入的乌吉亚金额、外汇种类及外汇兑换金额的外汇销售单,及外汇入境申报单号码。 
  第九条:毛中央银行将根据需要对此条例一条或几条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条:违反此条例规定者,将现行的第74.022号法令及其实施的细则予以制裁。
  第十一条:财政部海关部门和毛塔中央银行部门负责实施此条例。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签字之日生效,同时废除以前所有同本条例相异的条款。 


毛里塔尼亚外汇兑换与转移条例 


外汇兑换条例

毛 里 塔 尼 亚 中 央 银 行 行 长
第004/GR/2000号外汇兑换条例  根据毛塔央行实行的自由化政策,毛中央银行为外汇兑换市场上的汇兑颁布新的简化程序。
  本条例对现行外汇汇兑条款进行修定,并具体规定毛银行或汇兑所为实施外汇市场汇兑交易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的运作条件。
  第1条:只有经毛中央银行允许的毛初级银行、汇兑所和银行委派的办事处有权进行现汇兑换。

第一篇 与客户交易
  第一章 概要
  第2条:毛塔初级银行、汇兑所自由规定汇价和买卖外汇手续费。毛初级银行委托的银行办事处履行其委托银行每天给予的汇价和手续费。
  第3 条:毛塔初级银行或汇兑所必须在其营业厅内常年张贴相关的银行外汇和旅行支票的买卖汇率及手续费。银行办事处须张贴购买的外汇汇率和手续费。
  第4条:为满足顾客的通常需要,毛塔初级银行、汇兑所须保留足够的库存现金,在兑换条例许可范围内,按照布告的汇率和条件进行汇兑交易。
  第5条:当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某种外汇库存无法满足客户的最低量需求时,此种外币汇率不应在布告栏内公布。 
  第6条: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毛初级银行或汇兑所可以买卖外汇现钞以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
  第7条:按照第003/GR/95 号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银行办事处被允许购买外币现钞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但没有资格出售外汇。
  第二章 向顾客购汇 
  第8 条: 本条例第1条所列的银行、兑换所及银行委托的办事处可以自由向顾客购买银行外汇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 
  第9条:购买外汇可以记名或不记名形式进行。不过,向非常驻外籍人员购买等值超过200美元外汇时,应向其发放记名收据。
  值得外汇出售人注意的是,在以后将等值超过200美元的乌吉亚退汇时,须提交此收据。
  第10条:每次购买外汇,即使是不记名的,须记在毛中央银行发放的带存根的登记本上。
  登记本的正联必须交给客户作为收据,连在记事本上的副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拆下。如果客户在间隔时间内进行两次或多次货币兑换,须将两次或多次的收据交给顾客。
  文字涂改或删除杠不予接受。收据写错须作废时,应在正联、副联上标注“作废”字样,并由银行、兑换所或银行办事处保存。 
  有资格从事现钞兑换的办事处负责正确使用交给他们有存根的记事本,此记事本使用后交还毛中央银行。
  第三章 向顾客售汇 
  A) 一般条款: 
  第11 条:出售用于旅费或进口付汇的外汇,必须以记名方式进行货币兑换,用于其它用途的外汇出售可以记名或不记名。
  第12条: 以记名方式出售外汇须发放一式二份销售单,上面注明客户姓名、地址、出售的外汇、汇价、手续费及外汇流向(国外旅游、进口付汇),银行或汇兑所将外汇销售单正本交给客户。
  对于其它方面的(旅游用费和进口付汇除外)外汇出售,可自行决定开具购汇人身份和地址的普通收据,收据交给客户。
  B) 外汇发放: 
  第13 条: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可以向出国旅游、学习、做生意、医疗等常驻旅客出售外汇现钞和外汇旅行支票(*),上述人员出示其护照和交通票据。
  第14 条:
  旅行费用: 
  对于每位常驻旅客,不论出国理由如何,在出示护照和机票后,其旅行换汇最高额度为50万乌吉亚。
  一切出国旅行外汇申请,只要申请书资料真实便自然得到许可,申请书通过中间机构转交毛中央银行。
  第15 条: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负责在常驻旅客护照及交通票据上记载发放的旅行外汇,并加盖印章。
  已经备注的交通票据在未得到毛中央银行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得到出票人的退款。
  第16 条:以出国为由申请购得外汇而又未成行者,必须在购汇后一个月内将所购外汇退交给一家银行或兑换所,为此,初级银行或汇兑所在其护照上进行备注,并按上述的第10条款项将一份购汇收据交给他们。 
  向非常驻外籍人退汇:
  第17 条: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可以向被证明按规定进入毛塔(护照签证正确)的非常驻外籍人出售相当于200美元的外汇,对于超过此金额的外汇转让,须出具下列凭证: 
  - 非常驻外籍人的护照及交通票据。 
  - 向一家银行或兑换所购买乌吉亚的收据。
  第18 条:由外汇交易的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在发放的收据背面填写退换汇金额,并签字、盖章。
  进口商品付款:
  第19 条:根据004/GR/98进口条例,外汇现钞可以由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向持有进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出售。 

第二篇 授权机构间部分外汇交易的特别条款
  第一章: 机构间的交易:
  第20条:毛初级银行间外汇现钞买卖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的买卖交易是自由的。 
  第21 条:毛初级银行与汇兑所之间、汇兑所与汇兑所之间的外汇现钞买卖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的买卖交易是自由的。 
  第22 条:办事处必须每周至少一次将其所购进的外汇现钞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的总额交给其主管的初级银行。 
  第二章: 国外的银行帐户: 
  第23 条:为方便进行兑换市场上各种外汇交易,毛授权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可以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
  毛初级银行和兑换所以其名义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是自由的,但须立即书面通报毛中央银行。
  帐户管理和操作属于毛初级银行或汇兑所的业务范围,然而基于慎重管理原因,毛中央银行可对这些帐户的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办事处汇兑范围:
  第24 条:办事处不得短暂保留兑换的外汇资金,必须向其委托的毛塔初级银行至少每周一次上交其所购买的全部外汇现钞和外汇旅行支票。 
  第四章: 毛中央银行汇报制度: 
  第25 条: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须每星期日8点前向毛中央银行提交: 
  - 一份上周与客户进行的外汇现钞、外汇旅行支票买卖及帐户业务交易以及汇价和手续费的清单。 
  - 一份上周每日末库存外汇现钞状况的清单。 
  第26 条:此条例取消和代替第005/GR/99号条例,以及以前所有相异的条例。本条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备注:根据第 R 135 /MF号条例规定, 除驻毛外国外交官、联合国机构官员外,在毛塔居住6个月以上并拥有住宅的一切自然人被视为常驻者。



外汇转移条例
毛里塔尼亚中央银行、第02/BCM/MF/GR BCM 联合公报
-确定2002年8月5日第 00870 MF /GR号关于旅客携带外汇现钞申报及海关检查法令的实施细则

  自1995年12月起,日常交易中通过被授权的中介机构进行的转汇,无论其形式如何,均是自由的。 
  自2001年以来,据统计显示,经济人越来越多地使用外汇现钞来支付其日常交易。但这种支付方式面临外汇市场上存在的伪钞、偷盗或丢失等风险,增加了经济人的额外支付。此外,从长期看,这种转汇方式将危害毛里塔尼亚金融体制的可信性。
  因此,为执行毛塔财政部长、中央银行行长于2002年8月1日联合签署的第00870号法令,制定本实施细则,同时确定了常驻或非常驻旅客进出境携带外汇现钞的规定和条件。
  第一条:本条例系指: 
  - “常驻旅客”, 凡在毛塔有住所并在毛塔居住六个月以上所有国籍的自然人,但外国外交官及国际组织常驻官员除外。 
  - “非常驻旅客”,在国外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有住宅的所有国籍的自然人,毛驻外机构外交人员除外。
  第二条:常驻与非常驻旅客,当离境时其所携带外汇现钞等于或大于3000美元时必须申报。
  毛中央银行可修改此最高现额。 
  第三条:为支付国外旅费、学费、医疗费及商品进口货款,常驻旅客有权携带外汇现钞出境。 
  银行或汇换所须开出标有旅客姓名、地址,外汇金额、汇价、手续费及转汇理由(旅游、商务旅行、学费、治疗费等)的银行外汇销售单(见附件2)。
  外汇销售单一式三联,交客户第一联,交海关第二联,第三联由银行或兑换所保留。 
  外汇销售单为一次旅行有效,有效期为一个月。 
  银行和兑换所必须在旅客护照及交通票据上写入银行外汇发放记录,加盖印章。
  只有在退回所购的全部外汇后,加注的票据才能得到出票人偿还。
  一次旅行携带的外汇金额必须低于3000美元或其它等值外汇。 
  然而,在拥有理由及毛中央银行许可证情况下,常驻旅行者可以携带等于或大于3000美元以上的外汇。毛中央银行直接或通过授权的中介机构将批准的申请交给申请人。 
  备注:根据2002年9月2日毛中央银行行长签署的第03 BCM / MF / GR BCM号条例规定,上述第三条中的第五段和第六段(黑体字)全部取消。
  第四条:常驻和非常驻旅客可自由无限制地带入外汇,等于或超过3000美元的外汇必须申报。毛中央银行可以改变最高限额。 
  第五条:常驻者须将带进的外汇存入其所在的银行外汇帐户中,或于入境后30天内,将所带进的外汇现钞向银行、兑换所或银行办事处出售。 
  第六条:非常驻旅客可以自己保存其所带进的外汇现钞,但其在逗居期间的开消费用,须向银行、兑换所或银行办事处兑换部分或全部外汇。 
  被允许的兑换机构或兑换办事处须向售汇人交付兑换单标号、兑换机构名称、外汇种类、汇价、乌吉亚金额及汇兑日期的兑换单。
  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通知非常驻旅客,特别是以阿拉伯文、英文和法文三种文字编写的显目布告形式,在将所剩的乌吉亚兑换为外汇以便重新带出境外时,须提供汇兑单据,
  第七条:非常驻旅客可以将申报带进但尚未使用的外汇余款带出境: 
  --低于1000美元外汇无须证明。 
  --当带出的外汇现钞金额高于1000美元或更大时,须出示入境时填写并经海关盖章的外汇入境申报单(详见附件1)。
  非常驻旅客在入境时只有按附件1填写由海关印制的外汇入境申报单,才能将1000美元以上的外汇现钞带出去。上述外汇入境申报单为一次性使用、有效期自入境之日起至非常驻旅客在毛逗留日期结束。
  第八条:非常驻旅客可以将其汇换的尚未使用的乌吉亚退换成外汇现钞,此兑换须出示: 
  --汇兑金额低于1000美元时,出示外汇销售单。 
  --兑换等值等于或大于1000美元金额时,凭外汇销售单、经海关盖章的外汇入境申报单。
  上述退换乌吉亚,须提供标明所购入的乌吉亚金额、外汇种类及外汇兑换金额的外汇销售单,及外汇入境申报单号码。 
  第九条:毛中央银行将根据需要对此条例一条或几条规定进行修改。 
  第十条:违反此条例规定者,将现行的第74.022号法令及其实施的细则予以制裁。
  第十一条:财政部海关部门和毛塔中央银行部门负责实施此条例。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签字之日生效,同时废除以前所有同本条例相异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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