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经商税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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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巴布韦的税收结构体系形成于1965年,之后没有大的变化。近年来津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降低税率,但总的看津税率在南部非洲国家中仍是比较高的。随着津经济改革的深入,税率有逐步降低的趋势。 (一)对个人收入的税收 个人所得税分级表(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年收入(津元) 税率(%) 0-90000 0 90001-120000 20 120001-150000 25 150001-180000 30 180001-480000 35 480001-840000 40 840000以上 45
(二)公司所得税 从1999年1月1日起,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35%。对于能够出口其产品的50%(或更高)的公司,可以享受27%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新兴的出口型企业,如果能将其产品的40%出口,则可以享受25%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对于外国公司在津设立的分支机构,其纳税幅度是,对该公司在津获得收入之56%的那部分,客以15%的税收。
(三)预扣税 预扣税,一般是指股东税、利息税、劳务费税、专利或版权使用收入税等,它由公司代替政府依法向个人征收,从个人的收入中预先扣除,税率一般为10-30%。
(四)出口加工区(Export Processing Zones)鼓励投资的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1,在出口加工区正式立项后的企业第一个5年免一切税收,在第二个5年征收15%的公司税,再以后按照普通公司税税率征收; 2,对原材料、半成品和资本货物的进口实行免税; 3,免除所得红利、所有管理费、执照费和利息收益的预扣税; 4,免除资本收益税(Capital Gains Tax); 5,对已付出的销售税可享受退税; 6,免除在EPZ企业工作的雇员的额外收益税。
(五)资本收益税(Capital Gains Tax) 在津出售或以其他形式清理不动产、处理上市证券所得的资本增值金额等,一般被征以20%的税收。在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某些特定资产销售时免征资本收益税。
(六)进口关税 总的来看津巴布韦对进口商品的征税原则是对国家必需的重要商品和原材料等征以较低的关税,甚至免税;对制成品和奢侈品客以较高的关税。津巴布韦政府于2000年9月1日颁布了新的进口关税税目表。新关税税率与原关税税率(1997年3月颁布)相比,总体变化水平不大,主要是对初级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进口税率有所下调,举例如下表(注:为简化起见,所列商品名称为大致名称)。 津巴布韦进口关税税率举例 商品名称 2000年9月新税率 氯化钾化肥 免税 羊毛纺织品 20% 羊毛成衣 60% 玻璃 25% 家用电风扇 40% 家用缝纫机 10% 普通电话机(含无绳)30% 彩色/黑白 电视机 60% 彩色/黑白 显象管 10% 鞋类成品 60% 电冰箱、冷冻箱 60% 推土机、动力铲等工程机械 免税 移动电话 30% 轻型卡车(满载车重不超过5吨)60% 装有发动机的汽车底盘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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