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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哥拉 非洲商务网 - 多哥 - 文章正文 贝宁中国经济贸易发展中心招商公告

多哥政策法规


多哥鼓励投资法 

多哥1990年设立免税区,并颁布了《免税区法》,该法规定可享受免税区待遇的企业有6类: 

1)从事劳动力密集型加工和出口的企业; 

2)从事高精技术产品生产和出口的企业; 

3)利用当地原材料从事加工和出口的企业; 

4)从事来料来样加工和出口的企业; 

5)为免税区企业或国际客户提供服务的企业; 

6)为免税区企业提供辅料加工的企业。 

附件:根据《免税区法》规定,免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全部出口,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多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将20%的产品在多哥境内销售,其余80%则必须出口。 

1、免税区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对企业进口用于生产所需的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和半成品以及办公所需的设备和家具,免除一切进口税、统计税及增值税; 

 多哥1990年设立免税区,并颁布了《免税区法》,该法规定可享受免税区待遇的企业有6类: 

1)从事劳动力密集型加工和出口的企业; 

2)从事高精技术产品生产和出口的企业; 

3)利用当地原材料从事加工和出口的企业; 

4)从事来料来样加工和出口的企业; 

5)为免税区企业或国际客户提供服务的企业; 

6)为免税区企业提供辅料加工的企业。 

  根据《免税区法》规定,免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全部出口,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多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将20%的产品在多哥境内销售,其余80%则必须出口。 

  1、免税区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对企业进口用于生产所需的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和半成品以及办公所需的设备和家具,免除一切进口税、统计税及增值税; 

(2)对企业进口的实用车辆,按正常进口税的50%征收; 

(3)对企业进口或生产的产品在出口时,免缴一切关税; 

(4)在企业开业的头十年内,免缴企业税。从第十一年开始,征收15%的企业税(注:正常税率为40%); 

(5)在企业运营期内,工资税减为2%(注:正常税率为7%); 

(6)在外籍股东的股息分红时,头十年内免缴股息税; 

(7)允许企业在多哥有关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企业的投资资金、营业收入及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可通过银行汇往境外; 

(8)多哥政府保证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不受国有化政策的影响; 

(9)多哥的产品对美国出口时不受配额限制; 

(10)在免税区生产的产品,可享受《洛美协定》规定的优先进入欧洲市场的待遇。 

  2、免税区企业的用工制度</b> 

  《免税区法》规定:凡享受免税区待遇的企业在投产后的头五年内,外籍员工与当地员工的比例不受限制,但要求普通工种必须聘用当地工人,企业在此期间内应加强对多方人员的技术培训;从第六年开始,当地员工的人数必须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 

  3、免税区企业的地址选择及相关规定</b> 

  在免税区创办初期,外商或多哥商人只能在洛美港口附近和洛美机场附近总面积约120公顷的两块特定区域内举办企业。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和经营范围的扩大,根据商人的要求,多哥政府已同意,外国或本国商人经批准后可在多哥境内的任何非军事区内选址办厂,但需建筑一道2 .5米高的围墙与外界隔开,还需一名海关人员在厂门口验货放行。如企业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则不需要建围墙。 


(2)对企业进口的实用车辆,按正常进口税的50%征收; 

(3)对企业进口或生产的产品在出口时,免缴一切关税; 

(4)在企业开业的头十年内,免缴企业税。从第十一年开始,征收15%的企业税(注:正常税率为40%); 

(5)在企业运营期内,工资税减为2%(注:正常税率为7%); 

(6)在外籍股东的股息分红时,头十年内免缴股息税; 

(7)允许企业在多哥有关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企业的投资资金、营业收入及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可通过银行汇往境外; 

(8)多哥政府保证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不受国有化政策的影响; 

(9)多哥的产品对美国出口时不受配额限制; 

(10)在免税区生产的产品,可享受《洛美协定》规定的优先进入欧洲市场的待遇。 

2、免税区企业的用工制度 

《免税区法》规定:凡享受免税区待遇的企业在投产后的头五年内,外籍员工与当地员工的比例不受限制,但要求普通工种必须聘用当地工人,企业在此期间内应加强对多方人员的技术培训;从第六年开始,当地员工的人数必须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 

3、免税区企业的地址选择及相关规定 

在免税区创办初期,外商或多哥商人只能在洛美港口附近和洛美机场附近总面积约120公顷的两块特定区域内举办企业。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和经营范围的扩大,根据商人的要求,多哥政府已同意,外国或本国商人经批准后可在多哥境内的任何非军事区内选址办厂,但需建筑一道2 .5米高的围墙与外界隔开,还需一名海关人员在厂门口验货放行。如企业从事农产品的生产,则不需要建围墙。 


多哥药品管理法 


一、药品管理法出台的背景 

据统计,多哥药品市场总体规模为1000万美元/年左右,经营的主要品种有血清疫苗、青(链)霉素、其他抗菌素、维生素、医用敷料、造影制剂、化验试剂、避孕药等。药品的主要供应来源是:法国占84%,比利时占3%,德国、印度各占2%,荷兰占1.5%,贝宁占1%。近年来,多哥药品进口规模开始呈现萎缩趋势,进口额逐年减少。1998年全年进口总值1344万美元,1999年下降到1154万美元,2000年又降到1034万美元。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是:第一,西方援助尚未恢复,国民经济依然萧条;第二,西非金融共同体法郎不断贬值,从1998年的589.95非朗兑换1美元,猛增到去年的704.95非朗兑换1美元。进口成本加大,进口数量受到抑制;第三,药品非法经营日益猖獗,黑药、假药无处部在,已形成全国范围的黑市交易网。这是导致进口下降的直接原因。据多哥卫生部调查显示,全国黑市交易日平均营业额达到84.5万非朗,顾客光顾数量128人次。黑市药品的仓储、保管严重违标,政府限制的处方药、特别是兴奋剂类药品大量充斥市场。抗菌、镇痛、镇静等10种药品说明书平均错误率达到66%。多哥黑药、假药主要从邻国加纳、贝宁和尼日利亚流入首都洛美的阿达拉多(ADAWLATO)大市场,再由代理商批发给全国各地的零售商。零售商以妇女为主,占从业人员的84.8%,年龄从15岁到55岁不等,其中文盲人数占52.7%,从未受过任何药事培训的占97.2%。 

面对如此严峻的药品市场形势,多哥议会于今年1月19日一致通过批准第一部药品管理。目的在于加强药品进口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消除黑市交易带来的严重后果。 

二、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多哥自1960年独立以来,一直沿用法国殖民主义者原有的药品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内容陈旧,条文分散,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形势的发展需要。新的药品管理法一方面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也照顾到多哥的实际情况,具体条文有详有略,各项规定有严有松。该法非为两个部分,总计10章221条。第一部分包括药品注册和进口审批,第二部分包括药品销售和监督管理。 

1、药品注册 

多哥对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在多哥市场销售的基本药品、特殊药品和地方传统药品必须向多卫生部申请注册,并依法缴纳注册费,注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1)注册申请一般包括经生产国主管当局确认的、近15年药品使用不良反应的总结报告和最近5年有无不良反应的证明,以及申注药品的拟售价格。 

(2)基本药品和地方传统药品的注册适用简化程序,卫生部可以加快审批。 

(3)特殊药品如已在国外生产和销售,其注册申请还必须包括生产国主管当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证明该药品已被授权合法生产,其生产条件符合生产国质量监督标准。 

(4)特殊药品如尚未在生产国获得销售许可,除要出具药品说明书外,还要附带生产国主管当局签发的未授权销售许可的理由书。 

(5)申注文件还应说明申注药品的疗效高于多哥市场当前销售的同类药品,且价格也较后者低。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①申报资料不准确;②拟售价格过高;③复方药品的疗效低于该药中某一成分的单独疗效;④药品外观或包装对消费者存在某种危险;⑤非列入药品的其他商品。 

注册许可证颁发以后,多哥卫生部如发现以下情况,有权宣布注册无效:①伪造、虚报有关申报材料;②不符合申注条件;③药品广告存在欺骗行为。 

2、进口审批 

多哥对药品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无权进口。 

(1)大型专营批发商。经卫生部批准,大型专营批发商享有进口药品的经营权和垄断权。专营批发商进口药品之前,需向卫生部递交进货清单、药品质量和数量以及到货期,以备主管部门查验。 

(2)临时进口人。临时进口人是指拥有合法开业药店的药剂师、医院药房的负责药剂师和非政府组织的负责药剂师。经批准,上述人员可以被授权进口药品,但仅限于本机构的零售或赠送,不得进行批发。 

(3)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确因需要,其他自然人和法人也可以申请进口药品。但必须一事一报,并接受严格的药品质量检查。 

(4)进口药品的赠送。国外赠送的药品必须符合多政府或民间机构的需要,并经卫生部批准方可进口。

多哥税收管理法 

   多哥的税法分为两大块:出口加工自由区税法和普通税法。普通税法分《海关税则》和《总税法》两部分。《海关税则》规定一切对外贸易活动(包括进口、出口、转口贸易)所应上缴的税赋;《总税法》则规定除海关税则以外的其它税则。《海关税则》由多海关负责制定并实施;《总税法》由多哥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并实施。税收除小部分用于公益事业外,其它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1、总税法 

《总税法》规定了二十种税,简介如下: 

(1)个人所得税:按年度对本国公民境内外一切收入及对外国居民境内收入所征收的税。个人所得包括:薪水、工资、获赔、官俸、津贴、养老金、房租所得、工业利润、商业利润、工艺利润、农业开发利润、非经常性收入等。 

税率:0% ---- 年收入不超过18万非郎;20岁以下少年,或25岁以下在校学生,残疾人。 

10% ---- 年收入介于18.1~25万非郎 

14% ---- 年收入介于25.1~40万非郎 

18% ---- 年收入介于40.1~60万非郎 

22% ---- 年收入介于60.1~100万非郎 

26% ---- 年收入介于100.1~160万非郎 

30% ---- 年收入介于160.1~250万非郎 

35% ---- 年收入介于250.1~500万非郎 

40% ---- 年收入介于500.1~750万非郎 

45% ---- 年收入介于750.1~1000万非郎 

50% ---- 年收入介于1000.1~1200万非郎 

55% ---- 年收入介于1200.1万非郎以上者 

(2)公司税:按季度对具有营利目的的任何形式、任何性质的公司年利润所征收的税。 

税率:0% ---- 税收金额不超过1000非郎的公司 

40% ---- 税收金额超过1000非郎的公司 

(3)公司年最低税:按年度对具有营利目的的任何形式、任何性质的公司的营业额所征收的税。 

税率:0% ---- 报刊、杂志出版、印刷或销售公司 

---- 年亏损额超过(含)2500万非郎的公司 

1% ---- 其他纳税人 

(4)个人年最低税:按年度对从事商业、工业、自由职业者年营业额征收的税。 

税率:0% ---- 年亏损额超过(含)500万非郎的纳税人 

1.5% ---- 从事商业、工业活动的纳税人 

2% ---- 从事自由职业的纳税人 

(5)工资税:按月对工薪人员雇主征收的其支付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赔偿、终身年金等)的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中可扣除已缴纳的工资税。 

税率:0% ---- 国家 非营利性公共团体 外交机构 家庭佣人雇主 教育部门 

7% ---- 其他纳税人 

(6)陆路运输所得税:按季度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陆路运输业、无健全财会制度、且运输车辆为本国注册的业主所征收的税。 

税率:年营业额的12% 

(7)附加所得税:按年度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征收金额从1500非郎至3000非郎不等。 

(8)公民税:按年度对长期居留在多哥境内的本国公民及外国侨民征收的税。已缴纳发家所得税者、妇女、18岁以下少年、在校学生、退役军人、残疾人、65岁以上老人、外交人员免缴公民税。 

税率:各区、省分别在1500非郎和2000非郎最高限额内自行规定。 

(9)职业税:按年度对一些长期从事一种职业,但不领取固定工资收入的自然人或法人所征收的税。 

税率:0% ---- 国家;从事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体育、旅游业的当地或集体组织;国营港口、机场;自产自销的农牧业主;报社;只卖自己作品的画家、雕刻家等艺术家 

2%×营业额 ---- 农业、林业、捕渔业公司 

2%×采掘值 ---- 采掘工业 

3%×营业额 ---- 手工工业 

1%×营业额 ---- 电、煤气、水公司 

2%×营业额 ---- 建筑及公共工程公司 

0.5%×营业额 ---- 批发及半批发商业公司 

1%×营业额 ---- 零售商业公司 

1%×营业额 ---- 旅店、酒吧、饭店等旅游商业 

1%×营业额 ---- 运输、仓储、搬运及通讯公司 

2%×营业额 ---- 金融公司、银行业 

1%×营业额 ---- 保险业 

2%×营业额 ---- 律师、会计业 

1.5%×营业额 ---- 不动产公司 

1.5%×营业额 ---- 卫生业 

1%×营业额 ---- 文化娱乐业 

1%×营业额 ---- 家庭服务业 

其它 ----- 工艺作坊:每台设备、仪器、机器缴纳6000非郎;流动商贩:2%×其它税完税后的进货价(或)3%×其它税完税后的进口货物价 

(10)房地产税:按年度对商业性建筑及土地征收的税 

税率:0% ---- 政府财产 

---- 用于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公共建筑及土地 

10%×房租收入的一半 ---- 出租住房 

25%×纯收入 ---- 其它用途建筑物 

2%×出售价 ---- 未建筑之土地 

多哥劳动管理法 

   多哥《劳动法典》于1974年颁布执行,该法典共有9编27章,规定的内容包括:工会活动、劳动合同、工人工资、劳动条件、劳动医疗保障、行政管理机构、劳动纠纷和各项罚则。 

1、行政管理机构 

多哥公职、劳动就业部是全国劳工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下设劳动、劳力和社会保障总局,主要职责是:制订有关劳动保护、劳资关系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监督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调查研究有关劳工的社会问题和各专业工会的相互关系等。 

为确保上述职能的贯彻实行,劳动、劳力和社会保障总局按区域派遣劳动法律监督员。监督员由公职、劳动就业部长任命,归劳动、劳力和社会保障总局长直接领导。监督员有权入厂检查工厂执行《劳动法典》的各项情况,对有关违法事件向劳动法庭提起诉讼。 

2、劳动合同 

(1)外国人聘用多哥劳工,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聘用境外人员来多哥工作,需向劳动、劳力和社会保障总局提出许可申请和签证申请,同时提交劳动合同、健康证明、被雇佣者无债务证明等材料。签证期限最长2年,到期可申请延期。 

(2)如果合同涉及试用期,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但如果拟派劳工赴境外工作,试用期可延长到1年。 

(3)劳工超过20人的企业,必须制定内部规章,规章由雇主和工人代表签定。内部规章应包括:技术组织、劳动纪律、医疗保障等内容。内部规章实行前,雇主应向劳动法律监督员通报。 

(4)未规定雇佣期限的合同,可由任何一方自愿提出解除,但必须提前通知另一方。解雇决定必须在8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解雇者,解雇通知的副本需提交劳动法律监督员。 

(5)在解雇期未到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恪守各自的一切义务。在此期间,被解雇者每周有一天时间(或每天按小时分散计算)外出寻找工作,雇主必须全额发给工资。 

(6)如果劳工犯有严重错误,雇主可立刻解聘,无须遵守提前通知的规定,但有关司法机关保留对错误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的权利。如果雇主随意解雇工人,有关司法机构将进行调查,并对雇主作出赔偿判决。 

(7)如果合同已经规定了聘用期限,在严重错误发生后,雇主也可以提前作出解雇决定。 

(8)不得聘用21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3、劳动工资 

(1)在同等条件、同等技术、创造同等价值的情况下,所有劳工不分国籍、性别、年龄和地位,工资一律平等。 

(2)被聘用的劳工如为履行合同而需举家搬迁,雇主应为其解决住宿或给予住房补贴。另外,如果劳工无法得到最基本的食品供应时,雇主也有义务为其提供这方面的服务。上述支出构成劳工工资的一部分。 

(3)最低工资水平由公职、劳动就业部根据工种另行确定,劳工工资应于每月结束后一周内支付。 

4、劳动条件 

(1)劳工的劳动时间每周一般不得超过40小时,如果超时需增加工资;但农场工人每周的劳动时间可以为46小时。 

(2)妇女分娩有16周产假,在此期间雇主每月应支付其工资的一半,另一半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 

(3)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工每年至少有6天休假,雇主应支付除奖金外的相当于平均工资水平的补贴。 

5、医疗保障 

(1)雇主应根据劳动就业部的有关规定,在工厂内设立药品急救箱,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备至少1名护士。 

(2)劳工本人或需其供养的妻子、儿女生病,雇主有义务免费提供医疗帮助,或在当地治疗、或送往大医院,所需费用由雇主承担。 

6、劳动纠纷 

(1)劳动法庭负责劳资双方的纠纷审判,审判范围包括聘用合同纠纷、医疗保障纠纷、工伤事故纠纷、补贴纠纷、退休金纠纷等。 

(2)劳动纠纷实行属地管辖,即由争议方在其居住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法庭之间自由选择。 

(3)劳动法庭由劳动部和司法部批准成立,劳动法庭行政上隶属司法部。 

(4)劳动法庭的人员组成:一名法官由司法部根据上诉法院和检察官的建议任命,两名陪审员由劳工和雇主在劳动部确定的名单中各自挑选一名,一名书记员由上诉法院主席任命。 

(5)纠纷公开审理,劳动法庭主席主持辩论,各种证据和充分辩论结束后两周内法庭宣判结果。 

(6)纠纷标的金额5万非郎以下的,劳动法庭判决是最终的,5万非郎以上的,双方可以上诉。 


多哥劳动管理法 

   多哥《劳动法典》于1974年颁布执行,该法典共有9编27章,规定的内容包括:工会活动、劳动合同、工人工资、劳动条件、劳动医疗保障、行政管理机构、劳动纠纷和各项罚则。 

1、行政管理机构 

多哥公职、劳动就业部是全国劳工最高行政管理机关,下设劳动、劳力和社会保障总局,主要职责是:制订有关劳动保护、劳资关系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监督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调查研究有关劳工的社会问题和各专业工会的相互关系等。 

为确保上述职能的贯彻实行,劳动、劳力和社会保障总局按区域派遣劳动法律监督员。监督员由公职、劳动就业部长任命,归劳动、劳力和社会保障总局长直接领导。监督员有权入厂检查工厂执行《劳动法典》的各项情况,对有关违法事件向劳动法庭提起诉讼。 

2、劳动合同 

(1)外国人聘用多哥劳工,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聘用境外人员来多哥工作,需向劳动、劳力和社会保障总局提出许可申请和签证申请,同时提交劳动合同、健康证明、被雇佣者无债务证明等材料。签证期限最长2年,到期可申请延期。 

(2)如果合同涉及试用期,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但如果拟派劳工赴境外工作,试用期可延长到1年。 

(3)劳工超过20人的企业,必须制定内部规章,规章由雇主和工人代表签定。内部规章应包括:技术组织、劳动纪律、医疗保障等内容。内部规章实行前,雇主应向劳动法律监督员通报。 

(4)未规定雇佣期限的合同,可由任何一方自愿提出解除,但必须提前通知另一方。解雇决定必须在8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被解雇者,解雇通知的副本需提交劳动法律监督员。 

(5)在解雇期未到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恪守各自的一切义务。在此期间,被解雇者每周有一天时间(或每天按小时分散计算)外出寻找工作,雇主必须全额发给工资。 

(6)如果劳工犯有严重错误,雇主可立刻解聘,无须遵守提前通知的规定,但有关司法机关保留对错误的严重程度作出判断的权利。如果雇主随意解雇工人,有关司法机构将进行调查,并对雇主作出赔偿判决。 

(7)如果合同已经规定了聘用期限,在严重错误发生后,雇主也可以提前作出解雇决定。 

(8)不得聘用21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3、劳动工资 

(1)在同等条件、同等技术、创造同等价值的情况下,所有劳工不分国籍、性别、年龄和地位,工资一律平等。 

(2)被聘用的劳工如为履行合同而需举家搬迁,雇主应为其解决住宿或给予住房补贴。另外,如果劳工无法得到最基本的食品供应时,雇主也有义务为其提供这方面的服务。上述支出构成劳工工资的一部分。 

(3)最低工资水平由公职、劳动就业部根据工种另行确定,劳工工资应于每月结束后一周内支付。 

4、劳动条件 

(1)劳工的劳动时间每周一般不得超过40小时,如果超时需增加工资;但农场工人每周的劳动时间可以为46小时。 

(2)妇女分娩有16周产假,在此期间雇主每月应支付其工资的一半,另一半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 

(3)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工每年至少有6天休假,雇主应支付除奖金外的相当于平均工资水平的补贴。 

5、医疗保障 

(1)雇主应根据劳动就业部的有关规定,在工厂内设立药品急救箱,1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配备至少1名护士。 

(2)劳工本人或需其供养的妻子、儿女生病,雇主有义务免费提供医疗帮助,或在当地治疗、或送往大医院,所需费用由雇主承担。 

6、劳动纠纷 

(1)劳动法庭负责劳资双方的纠纷审判,审判范围包括聘用合同纠纷、医疗保障纠纷、工伤事故纠纷、补贴纠纷、退休金纠纷等。 

(2)劳动纠纷实行属地管辖,即由争议方在其居住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法庭之间自由选择。 

(3)劳动法庭由劳动部和司法部批准成立,劳动法庭行政上隶属司法部。 

(4)劳动法庭的人员组成:一名法官由司法部根据上诉法院和检察官的建议任命,两名陪审员由劳工和雇主在劳动部确定的名单中各自挑选一名,一名书记员由上诉法院主席任命。 

(5)纠纷公开审理,劳动法庭主席主持辩论,各种证据和充分辩论结束后两周内法庭宣判结果。 

(6)纠纷标的金额5万非郎以下的,劳动法庭判决是最终的,5万非郎以上的,双方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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