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外贸法
|
|
外贸 (主要法律法规及简介)
1、中非关税和经济联盟海关税则
中非关税和经济联盟海关税则经1993年6月21日第N0.7/93号法令批准并实施。简介如下:
海关税则的构成:
海关的税则由下列部分构成:
-海关税则的一般规定;
-联盟与其它国家贸易的共同对外税率;
-联盟成员国之间贸易的优惠税率(TEP);
-有关免税的规定。
海关税则的一般规定:
建立统一的商品名称和税则编号,各成员国在制定进出口关税、编号和发表统计时均使用这一制度。海关税则实施后,除对其服务征收的税费外,其它本国性税费一律取消。
共同对外税:
共同对外税包括关税和临时附加税。
关税税率:
一类--生活必需品,5%;
二类--原材料和工业设备,15%;
三类--各种中间产品,35%;
四类--日常消费品1998年1月1日起为35%
临时附加税:
-临时附加税的征税基础与关税征税基础相同,
-税率由各成员国自由决定,但不得超过30%;
-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临时附加税对不同商品的使用期限,规定的期限不得再延长。
优惠税率:
a.实行范围:具有联盟流通证书的联盟产品在向其它成员国出口时:
-可享受优惠税率;
-需征收最终目的地成员国的所有内部税费。
b.征税基础:
优惠税率的征税基础以出厂价值为准。
适用优惠税率的产品:
在联盟成员国内的矿产品、农产品、饲养的家禽及牲畜、水产品、海产品、使用当地原料及使用已完税的进口原料加工成的产品为联盟产品,即为完全获得产品或本地产品,免税区内生产的产品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被视为联盟产品,享受优惠税率。
对联盟其它产品,优惠税率按同类进口商品税率的百分比计征或零征收。1998年1月1日起,优惠税率降至零,商品实现自由流通。
联盟流通证书:
当一个联盟成员国的联盟产品及完全获得产品运往另一个成员国时,可按规定出示法律文件申领联盟流通证书。
产品目的地的海关对产品的真实性持有怀疑时,可对联盟流通证书进行事后调查,发放证书的海关应在三个月内提供真实的资料,如超过三个月,可强制征收关税和临时附加税,同时不影响征收内部税和可能有的罚款。
为简化办证手续,定期将联盟产品运往其它成员国的发货人,可申领预先批准的许可证。
本法与有关规定,特别是成员国签定的其它协议(如CEE-ACP洛美协议)中实行的原产地规定及其替代规定是不相抵触的。
2、喀麦隆共和国贸易大纲
喀麦隆的经济属外向型,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进一步恢复喀麦隆的经济竟争力,促进和扩大对外贸易,喀政府于1994年6月颁发了《喀麦隆共和国贸易大纲》,取代了1989/1991财政年度贸易大纲。新的贸易大纲是为喀政府中期宏观经济调整和结构改革计划服务的;是同喀政府调整地区外汇汇率、缩减公共开支、加强管理政策和进行结构改革以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而紧密相连的。
该贸易大纲的主要措施是:
1)出口大纲的构成:原则是出口自由化,但出口商必须遵守出口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对部分有限制的产品,实行特别的规定。出口市场是喀经济重要的外汇来源,新贸易大纲较过去在出口规定方面更为宽松,其出口产品分为三大类:
A、自由出口的产品:
对自由出口的产品,所要求的唯一手续是填写简单的海关申报单。如出口目的地国家要求出口产品的产地证明时,则附加一份这样的证明。对上述产品的出口商,不要求办理任何预先批准的手续。但是,其开户银行应按财政部和工商发展部1975年2月6日第1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其出售产品的结汇手续。
B、需办理行政手续的产品:
考虑到出口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规定,出口商在出口有关的食品、动物制品、畜产品、水产品及某些动、植物产品时,必须向国家主管部门申领所要求的产地证明。咖啡和可可的出口是自由的,但是出口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国际质量标准。货物装船时,国家可可和咖啡管理局将对其进行检验。
C、禁止出口的产品:
某些产品对人的健康或安全、对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危害,也可能污染大气或破坏环境,这类产品严禁出口。这些产品是:严禁销售的产品;隐蔽销售的产品及向国外市场输出时受到严格规定或控制的有毒工业废料或其他物资。
2)出口大纲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促进出口,重点工作是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简化出口手续。
A、自由出口的产品:出口商唯一要办的手续是,其开户银行应按照财政部和工商发展部1975年2月6日第1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其出售产品的结汇手续。另外,出口商应在工商发展部出口商名录上注册登记。
B、需要办理出口行政手续的产品:此类产品的出口商必须首先获得证明书或进口这类产品的国家当局的证明。
3)进口方面:在实施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对进口产品的重点工作是检查是否遵守进口规定的标准。进口产品也分为三大类:
A、自由进口的产品:
此类产品的进口没有任何特别的限制。凡贸易大纲未列明的,均属自由进口产品。
B、需技术检验的产品:(请见附表九)
此类产品因涉及到安全、健康或环保等问题,故进口时须出具喀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检验证明或证书。
C、严禁进口的产品:(请见附表十)
此类产品因对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故严禁进口和销售。
4)进口大纲的实施细则:
凡希望从事进口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应预先持有商人职业证书。
A、自由进口产品的进口手续:
此类产品的进口无需预先批准进口许可证。但要求办理以统计、检验或检查为目的的预先申报手续。进口申报单为个人使用,是不可转让的。进口申报单一式七份,经一家银行背书,另附上所有有关的文件(如:发票、合同、交易信件等)一式两份。进口申报单无需办理工商部预先签字手续。该申报单可直接交到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按交易规定检查认可单据后,担保将有关费用分别付给负责进口检验的部门和机构。在必要的情况下,进口商可在开户银行用以上述机构为抬头人的保兑支票支付进口检验和检查税。呈交工商部的申报单必须是银行签字的,该申报单应送到最近的工商部驻省代表处。凡未经银行签字认可的自由进口产品的进口申报单,一律不能办理报关手续。
B、需经某些部委技术检验的产品的进口手续:
此类产品的进口手续与自由进口产品的手续相同。但是,进口商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必须出具主管部委认可的技术检验证明或证书。该证明或证书自送交申请之日起八天之内发放。超过这一期限,即可视为已同意发放。如拒绝发放此证明或证书时,技术主管部委应通知进口商,并在同一时期将有关的复印件交海关部门备案。
C、进口申报单的有效期、修改、延长和更换:
进口申报单的有效期为九个月。如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可延长三个月。任何要求延长或修改的申请书均应附上修改通知书一式六份。修改申报单可根据情况在开户银行或在工商部主管部门办理。期限为8天,超过8天时,申报单更改申请即可视为得到批准。
5)其它措施:
A、凡以《不用现金结算》方式的进口,均应呈交工商部主管部门一份申报单。带《不用现金结算》批注的申报单是供那些不用转移资金或外汇的进口商品作清关之用,因为货款已在来源国或原产地付给了供货商。
B、进行上述进口活动,须事先递交申报单。违者将按现行的规定处罚。
C、进口申报单结算手续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在一家银行办理。
喀政府实施新贸易大纲,对扩大出口、增加出口收入,改善贸易状况都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3、喀麦隆SGS商检-进口程序须知
喀麦隆海关有关SGS检验方面的法令和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除喀工商发展部特别批准的或喀政府第94/1244号通知所明确列出的免检商品外,其他商品必须进行装船前的检验。以前给予各公司的各种免检待遇现在一律取消。 2)凡进口的并应按规定接受检验的货物,必须委托总部设在日内瓦的瑞士SGS公司或其子公司和代表处进行装船前的检验。检验的范围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和税则类别。 3)进口商品检验税费由进口商自己承担。 4)进口商品检验税税率按有关商品的FOB价值的0.95%计征,每份提单或每次装船至少征收11万非郎。该税费可用保兑的支票在银行支付。 5)如进口合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已交纳的进口检验税费不予退还。 6)如进口商品的FOB价值总额等于或超过200万非郎(约折USD4000)时,那么分批发运的货物也应该接受SGS检验。 7)SGS商检证书是进口商报关纳税的主要法律文件之一。进口商必须在出示经杜阿拉SGS联络处复审签发的合格商检证书后方能办理报关手续。 8)凡不属于免检范围内的、或已接到检验拒绝通知书的、或未发给SGS商检证书的货物,一律不准进口或在喀麦隆报关。 9)凡应按规定接受SGS检验的货物,对外付款必须通过银行进行。 10)在买方信贷的情况下,付款机构必须在收到卖方提供的SGS商检证书后方可付款。此条规定应在付款或合同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付款。 11)进口商应通知卖方,要求其为SGS进行的各项检验工作提供方便,并确保受检商品的合理推荐和充足的样品供应。 12)进口商应通知卖方,凡应按规定按受检验而未经SGS检验或未得到全权商检证书的货物,一律不准装船,否则,买方可拒付货款。
喀麦隆财政部于1994年6月14日发布第1244号通告,规定下列情况可免除SGS检验: 1)由公共行政部门、公共机构、非赢利性研究院进口的供其使用的物品。 2)进口申报单FOB价值金额低于200万非郎的货物。但是,交易总金额等于或高于200万非郎,即使分批发运的货物也要接受检验。
所有其他进口货物,包括石油和副产品以及价值高于200万非郎的商用样品,均需接受SGS检验。
已给予各公司的各种免检待遇现一律取消。
第1244号通告还附有可免除SGS检验的商品,其名单如下: 1)宝石和贵重属(税则号第71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类仿的宝石、贵金属、用贵金属包嵌的制品、用贵金属制成的制品、仿首饰、货币; 2)工艺品(税则号第97章):工艺品、收集品或古物; 3)炸药或火药制品(税则号第36章):炸药、焰火制品、火柴、打火石(引火合金)、易燃制品; 4)活牲畜(税则号第1章):活动物; 5)报刊和期刊(税则号4902):各类报刊和定期刊物; 6)个人用品和旧的家庭用品,包括旧汽车(税则号63099000)、旧衣服; 7)回收金属; 8)邮包; 9)由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基金会、慈善机构和公认的公益慈善机构捐赠的物资; 10)外交和领事机构或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为其需要进口的捐赠品或物资。
4、喀麦隆商业活动法
1990年8月10日第90-031号商业活动法共分六章四十二条,简介如下:
喀麦隆商业活动法制定的目的是为明确在喀麦隆共和国从事商业活动的条件、鼓励开展商人之间的公平合法的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该法规共分六章四十二条,简介如下:
A.商业活动及贸易公司的定义
法规以法律语言文字表示方式规范了商业活动及贸易公司的定义,确定了发展的方向。
B.商业活动
任何喀麦隆的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自由地在喀麦隆从事商业活动。凡在喀麦隆成立的公司只要遵守实行的法律和法规,均可自由地决定其生产、分配和销售政策,自由的从事活动,只要遵守现行与进出口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均可自由地从事进出口活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外国人在喀从事商业活动应预先获得批准许可证书,但在法令公布前已经在喀成立公司的外国人或法人无须办理预先批准许可手续,具有与喀麦隆签有互惠协定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及与喀麦隆人,合资总部设在喀麦隆并外国资本在49%以下的公司在没有预先批准的情况下仍可从事商业活动。
C.竞争
在不违反反竞争措施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自由竞争,但某些产品和服务价格必须预先办理批准手续。不得进行歧视销售;不得低价倾销,禁止不利于公平竞争的任何行动与协议。
公司间的销售需开具发票并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商业注册号及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和总价。
D.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系指为满足个人或其负担人所需使用产品的人。任何卖主或服务机构都应以适当的方式将价格告诉消费者,对耐用消费品必须提供说明产品主要性能、提供保证及保证期限和范围的法文或英文的说明书,负责正常使用期内的售后服务并根据需要保证商品的运送、安装和使用。禁止任何带有欺骗性的、博彩性质的宣传广告、禁止传销及搭配销售与搭配服务。上门推销或提供服务必须签定合同。
E.违法行为的调查和惩罚
凡违法行为将依据有关部门的代理人员所提出的违法通知书进行调查,对违法行为将给予扣押违法物品、罚款、停止或禁止销售处罚及受到刑法的处罚。
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述,按普通法处理。
5、喀麦隆商业活动法实施细则
喀1993年11月20日颁布第93/720号总理令,法令规定了商人进行商业活动,尤其是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条件,全文共六章六十七条。简介如下:
A.定义
法令规定了对进口、出口、批发、零售、一般贸易、分销、售后服务、固定贸易等15种销售与贸易行为的法定含义。
B.法令适用范围不包括下列情况:
a.享受自由工业区制度待遇和已获得投资法批准的企业;
b.由部级官员或宣过誓的公职人员执行的拍卖活动;
c.由债权人进行的销售;
d.由手工业者进行的销售以及上述规定的临时性销售和服务;
e.与上述规定的企业生产有关的活动。
C .商人的分类
法令根据不同经营方式和纳税方式将商人分为三类。
D.从商的条件
除法律和条例所规定的不能兼任和无资格者外,在全国范围内,从商是自由的。但是,所有商业活动均须符合下列条件:
-正式注册;
-有成立声明;
-有商人职业证书;
-需要时,拥有场地和设备;
-遵守其它的职业义务。
E.外国人从商预先批准许可证的申领
外国人从商须得到预先批准许可证书,该证书的申请表格以英语或法语填写,根据商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的资料,说明计划从事贸易的性质、目的、公司的地址、公司总部的地址、资金形式及开户行证明和帐号等有关说明。申请文件向中央或省级商业主管部门递交并得到按年代编号的收据,自递交之日起30天至45天内须颁发许可证,超过期限即可认为许可证已发放。任何拒绝的决定均须按规定说明理由并正式通知申请人,以便补偿文件再申请。
下列商人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在喀麦隆居住并已从商的外籍自然人和法人;
-与喀麦隆签有商业活动互惠协议国家国籍的任何自然人;
-任何带有外国资本的公司,该公司总部设在喀麦隆,而公司至少51%的资本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由喀麦隆国籍的自然人所拥有;
-已获得商业资格的外籍人员;
-将外国企业改建成贸易公司。
F.商品的销售与服务
a.购买
凡销售活动,无论是用于消费或出售,均须出具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相符的发票。
b.销售
凡在喀麦隆注册的公司可自由的决定其分销政策。但:
-不得诱发不正当竞争的做法;
-过期的人和牲畜不宜使用的或对环境有害的产品禁止销售;
-凡涉及最低数量或搭配其它产品的零售价应符合买主或消费者的利益;
-给消费者提供的销售或销售报价、服务或服务报价中,有权采用免费、鼓励的形式。
c.价格
禁止与价格有关的反竞争做法;禁止倾销性亏本销售;禁止以各种名义而进行的廉价处理;禁止数量和销售条件上的歧视性价格做法。
d.付款
除当事人的协定外均以现款支付,在未商定前不应付款,买方如付卖方定金,卖方未能执行合同而应付给买方双倍的预付定金。任何商人不得拒收由在喀正式注册的信贷机构或银行出具的使用票证,否则将受到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惩罚。
G.交货和担保
-按商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所售商品及附件;
-交货费用由销售者负责,如货物被抢,有关费用由购买者承担;
-交货中出现的遗失和损坏,由承担已售商品运输风险者负责;
-交货地点在销售时约定;
-注明交货日期,如分批交货,依次注明日期、数量和质量;
-用英文或法文填写发货票、说明书和担保证书。
H.进口和出口
-由具有商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的商品或服务的进口或出口,被认为是为其活动所需而进行的;
-进口和出口是自由的,不能容忍法律、条例、国际条约或协定所未规定的任何限制性和歧视性措施;
-进口和出口须向政府部门事先申报,以便统计、审查、核对和颁发原产地证明书;
-进口和出口需按规定使用发票;
a.发票应按细则规定的条件和形式出具;
b.如用外汇结算,发票须注明约定兑换价格。
-在国境内的转口须服从双边、多边、国际惯例和协定。
I.运输和储存
a.运输
由商人进行的动产或商品的公共运输,须提供产品性质的文件及植物卫生、不变质和产地证书外,还须出具与运输方式相符的注明启运地和目的地的单据。
运输的物品和物品的包装,需符合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
b.储存
-商品或产品的储存必须拥有适合商品的场所及仓储设施;
-商人不得拒绝销售储存商品;
-无供货者和无原产地发票或文件的库存商品被视为走私商品;
-未经许可进行的分销商品,被视为走私商品;
-拥有法律所规定禁止进口、生产和拥有的商品或产品,被视为走私商品;
-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J.售后服务
凡销售耐用消费品均须保证售后服务,售后服务范围包括轻、重型设备、各类仪器、各种运输车辆,一般指非消费品。
售后服务的内容包括:
-购前的咨询服务;
-设备使用的示范表演;
-设备运转使用;
-送货上门;
-已售货物的定期检修;
-保证商品良好的运转使用;
-正常使用期间提供更换零件;
-更换确认的残次零件;
-应顾客的要求进行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从事耐用商品的销售必须拥有:
-足够的更换零件;
-保证售后服务的人员、设施和设备;
-提供给顾客的技术资料。
销售方必须保证:
-如停止销售某种工业设备或运输车辆,必须保证十年内或按协议规定期限内更换配件;
-对售后服务人员培训;
-向买主提供售后服务的合同。
K.违法和惩罚
L.其它
负责商业的部长有权采取措施以保护国家的经济环境、经济安全;保护消费者及人民的食品安全和对出口产品的管理。
海关
关税计征制度
喀麦隆海关总署公布,自1994年2月14日7时30分起,喀麦隆实施中非关税和经济联盟(UDEAC)税改中的新的共同对外税率(TEC),进口商品按四大类报关征税。
第一类:生活必需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书籍等),税率为5%,某些商品还可免征营业税。
第二类:原料和工业设备(化工产品、工业机械、20吨以上的机动车、电脑等),税率为10%,某些商品还可免征营业税。
第三类:中间产品(纺织品、工业用机器配件、鱼等),税率为20%,并征收营业税。
第四类:日常消费品(香水、汽车、服装等),税率为30%,并征收消费税25%。 海关除按四大类商品征收共同对外税率(TEC)之外,喀海关还要征增值税(TVA)、信息服务税,又称电脑税(INFO)、市政税(MUN)。根据进口商品的不同,有时还征收植物卫生检疫税、动物卫生检疫税、消费税等。
增值税实施细则
根据1998年7月1日通过的关于1998/1999财政年度的第98/009号法令,增值税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全面取代营业税。简介如下:
A.增值税的使用范围 纳税人: 以经常或偶然的方式从事经营并符合税法实施范围的人。 应征税的经营活动: -构成财产的交付或提供有偿服务,所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所从事的经营; -恢复经营活动; 税法所确定的可减免税的项目如下: -从事出口及视为出口的; -国际运输及转口的; -农业生产资料; -药品; -生活必需品; 管辖范围: 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如同营业税,仅限定在喀麦隆本国土内执行,但国际惯例(外交使团)除外。
B.应交付增值税及消费税的行为构成 -含有销售、交换及加工项目性质的交付; -全部或部分履行提供服务及不动产; -向喀麦隆引进的商品及生产资料,包括在中非经济关税联盟国内的贸易; -由不动产商所经营的不动产的转让或转换。
C.应纳税 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 -由销售、原料的交换及商品交换而行成的实际交货; -提供服务收取的款项(部分款、预付款)、不动产工程(整修)及受益的工程部分(私人管理的、公共的等); -不动产的出租、销售、通过专业管理部门实现产权的转让或转移的; -金融部门放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 -自供并使用的原料。 纳税的基本依据: 纳税的基本依据是根据所提供或所交付的原料的价格和金额确定的,所以用户所付的价格中除增值税外包括了所有的税、费。
D.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税率 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税率是: 增值税:不论本地产或进口原料的税率均为18.7%(包括公共附加税)。 出口及相类似的为0%。 消费税:税率25%。
E.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是一种按分部缴纳的特殊税制并遵循抵扣的原则,增值税与原料的价格;与提供或接受服务的价格相符。 当本期应退、扣税额超过本期应纳税额时,超出部分将带入下期办理或根据情况办理。
F.按章纳税人 在买卖过程中销售物品的价格中已含有增值税,再销售即出现增值税的重复而产生抵扣。因此增值税的抵扣(在下一个月)应具备下列条件: -须在按章纳税的供应者开具的发票上列明(国外供应者不在此规定内); -进口时应在申报中列明; -如自用应在由纳税人签字的特别申报上列明。 抵扣规定允许的最晚期限为第二个财政年度末,只要是企业性质行为属重复收的增值税、出口所需的原料、生产所需的服务、材料和商品的交易、及开发所需要的设备均可以办理抵扣。但住宅费用、住宿费用、餐费、招待费、门票费、旅行车的租用费用及个人物品运费不得享用抵扣。 贷方偿还: 增值税制下出现的重复或超收的增值税部分构成以税务部门为贷方的税款,应在下一个月中进行抵扣。对于应退税或抵扣税款已超过2亿非郎的出口企业将在两个月内办理退、扣,对应退税额或抵扣额已超过2亿非郎或已停产的企业将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或抵扣。
G.应纳税人的义务 应纳税人应遵照向税务部门申报时间期限的管理规定。在从事经营活动始15天内申报,企业在更换经营地址、申报地址的变更时应在变更15天前申报,企业关闭应在关闭的15天前申报停业。 应纳税人的义务根据简化实际发生制的纳税人(适用于经营额达到6千万至1亿非郎的)及实际发生制的纳税人(适用于经营额达到1亿或相当1非郎的自由人、自由职业者、法人及森林开发者的)而有所区别。
H.处罚与罚款 税务部门税收登记名册的增值税纳税人,一旦拖欠税款、少报应纳税金额、违反申报及申报期限的规定,将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处罚。
I.暂行措施 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应在30天内向所辖区域税务中心填报存货报表。海关税收办法在新规定未出现前,国家间缔结的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间协议的修改及签署的公司修改除外。
|
|
|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非洲商务网] 浏览:[
] 评论:[] |
| 010-87050111 85140608 67110869 |
|
|
【字体:大 中 小】【 评论 】【 推荐 】 |
|
|
|
 |
相关文章 |
| ·暂无 |
| |
 |
推荐文章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