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注册公司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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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注册. 1、按照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公司法1931》规定,公司注册由坦桑尼工业和贸易部的公司注册登记处负责。申请公司注册首先在公司注册登记处领取三份编号分别为:Form No.1/Form No.14/Form No.15的表格,按规定的要求填写表格。表格Form No.1必须得到律师公证才有效。 2、编写公司章程和备忘录(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Company)。公司章程和备忘录可以由律师编写,也可以由自己编写但必须由律师签名盖章公证才可生效。 3、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律师公证的公司章程和备忘录随同三份表格递交给坦桑尼亚工业和贸易部的公司注册登记处。公司注册登记处对递交所有材料审批,确认无误后予以颁发公司注册登记证书。这样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就全部结束,但是公司还不被允许从事营业。只有领取相关的营业执照才可以正式地开展经营活动。
二、营业执照。 1、向公司所属的地区税务分局申报经营种类和全年的预计营业收入,地区税务分局根据申报的内容计算出公司全年的利润和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预缴一个月的公司所得税后,地区税务分局将签发“BUSINESS LICENCE TAX CLEARANCE CERTIFICATE”即《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2、在公司所属的地区贸易办公室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表”TFN211。每个经营种类的营业执照申请表需填写两份。 3、“营业执照申请表”应附的材料: (1)坦桑尼亚内务部移民局签发的A类居住证(即投资者居住证); (2)公司章程和备忘录; (3)公司注册登记证书; (4)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4、将填写好的“营业执照申请表”和所应附的材料递交给地区贸易办公室审核盖章。地区贸易办公室核算申请费用。 5、到地区贸易办公室指定的地区税务分局缴纳营业执照的申请费用。 6、缴费后携缴费凭证返回地区税务分局领取营业执照。 7、每种营业执照的效期到下年的四月三十日至。如继续从事经营,则需再重新申领下一年度的营业执照。
公司税收问题 1. 税收 坦桑尼亚税收结构由直接税收和间接税收两部分组成。直接税收指收入所得税和财产税,间接税收指消费税和国际贸易税收。直接税收由收入所得税部门负责管理,间接税收由海关和消费税收部门及增值税收部门负责管理。增值税收部门同时还负责为中央政府征收其他各项费用。直接税和间接税统一委托坦桑尼亚税收机构(TRA)代为征收。 1.1 直接税及计征方法 1.1.1 公司税 公司所得税为30%, 适用于所有公司(包括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应纳税收入部分严格按照商业计算惯例进行,不包括未在收入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特殊消费。但是,决定应纳税收入时可以允许一定的资本消费。所有公司,包括非常住居民公司的分支机构需在3个月内递交临时性收入报告。如果已递交临时收入报告,最终收入报告可于6个月内递交,否则须在3个月内递交。临时报告和最终报告间的税收之差于完成最后报告之日起付。 1.1.2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收入分别按不同比例计算,最低为18.5%,最高为30%。个人收入所得税率在坦桑尼亚大陆有四类,起征为每月5万以上(5万先令及以下免征)。桑给巴尔有七类,起征为每月2.5万先令以上(2.5万先令及以下免征)。常住居民每年需交纳全球范围内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非常住居民只交纳在坦桑尼亚境内产生的个人收入所得税。雇员所得税由雇主每月按基数向收入税管理委员会交纳。如果除薪金以外还有其他收入,则公司税相关规定一样,还需递交临时和最终收入报告。 1.1.3 小型业主所得税 因经营性质不能保留贸易审计纪录的非正式小型业主,根据其营业额计征。主要有三类:年营业额低于7百万先令的每年计征5万先令,7百万---1.4千万每年计征165000先令,1.4千万---2千万每年计征385000先令。 1.1.4 资本收益税 在坦桑尼亚境内出售房产、金融资产等财产所获取的资本收益按10%的比例征收。 1.1.5个人技能和发展培训税 根据雇主支付给雇员的月工资总额的6%计征,其中三分之二拨付财政部,三分之一拨付职业教育培训局。 1.1.6 预扣税 根据商业过程中可支付金额征收。非常住居民的预扣税额视为最终税收,但是对外国资本贷款利息无预扣税。对于含预扣税的支付,预扣税额可视为税额预付以抵消最终税收。预扣税源共15类,非别采取常住居民和非常住居民两种不同计征方法。 1.2 间接税及计征方法 1.2.1 增值税 由增值税注册人对货物和服务贸易按20%的标准支付,同时征收未注册增值税者产生的应纳进口税。所有年营业额超过2千万先令的经营者应当在30天内到增值税委员会申请注册。增值税注册申请须填交增值税101号表格,获取注册前,由坦桑尼亚税收管理局核查经营地址。月度增值税报告和税额支付须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就近向地区增值税办公室办理。出口货物和服务贸易、技术及援助项目、慈善项目及教育机构等不征收增值税。 1.2.2 印花税 所有未注册增值税者均须交纳此税,征税内容为贸易营业额而非利润。综合协议税率为1.2%,租赁收入税率1.5%,其他4%,法律及商业证券按特殊税率征收(比如:租赁协议税率低于1%或1千万先令,年营业额超过1千万先令者按综合协议税率征收)。农产品销售加工贸易、增值税注册者、政府及私人教育机构的费用免征税。 1.2.3 进口税 根据CIF坦桑尼亚的进口价格征收,关税比率分别为0%,10%,15%,25%四种。零关税适用于初级原材料,基础设施投资所需的替代零部件、设备以及农业、渔业、家畜、医药、全拆的摩托车零配件、计算机、移动通讯设备等。10%的关税适用于半加工产品,工业零配件,窑用耐火砖,窑用冷却剂,弯头,窑用压缩配件等。15%的关税适用于完全加工产品,摩托车零配件,润滑油,钢笔笔尖等。25%的关税适用于最终消费产品。 对来自东非共同体的进口货物分别按照全球税率水平(0%,2%,3%)的1/5,全球税率水平(0%,10%,15%,25%)的5%征收。 1.2.4 消费税 从量或从价征收。 从价征收税率:5% 适用于移动通讯服务,10% 适用于四轮驱动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30% 适用于高级消费品,如雪茄。 从量征收税率:分别按不同税率征收,适用于烟酒,酒精,啤酒,软饮料,石油产品。 燃料税: 按每升汽油或柴油90先令征收。 机场服务税: 国际航线为30美元,国内航线为5000先令。 港口服务税: 常住居民为500先令,非常住居民为5美元。 机动车辆注册税: 机动车注册费用为9万先令,脚踏摩托车注册费用为2 .7万先令,注册证费用为5000先令。 机动车辆过户税: 机动车过户费用为5万先令,脚踏摩托车过户费用为1.5万先令,过户手续费用为5000先令。 1.3 税收政策 根据1997年颁布的《坦桑尼亚投资法》及最近通过的2001/2002财政年预算法案,所有企业产品必须交纳20%增值税。一般商品进口关税为10%、15%和20%。高科技产品,如计算机等进口关税为零。对投资额在3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独资或合资企业,可向坦投资中心申请“投资优惠证书”(Certificate of Incentives)并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投资非商业风险的保护(坦是世界银行多边投资保护机构成员);投资企业在投资回收前的收益免交所得税,投资回收后所得税率为30%;对矿业等特惠领域免征资本货物进口关税;每个企业可给予5个外国人工作许可。 1、资本货物的进口关税 投资于最惠领域的资本货物免缴进口关税,投资于优先领域的资本货物只需缴纳5%的进口税。 最惠领域包括:农业、采矿业、基础建设(包括道路、桥梁、铁路、机场、电厂建设、通讯业、水利、采矿业和其类似行业的后备服务);出口加工区。 优先领域包括:航空、商业建筑、商业开发和小型商业银行、出口导向项目、地理上特别发展区域、人力资源发展、制造业、自然资源开发(包括渔业)、广播电视业、旅游业。 2、其他优惠政策 外资企业可享受100%资本返还;外国股东所得股息和分红可自由汇出;在资本投资回收(即公司利润与资本投资相抵)前,免缴所得税;企业可享受五年亏损补偿;资本投资回收后所得税为净利润的30%;免缴利息预扣税;股息预扣税为股息的10%;出口加工区免缴股息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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