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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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口 一、 一般条件 取得贸易部颁发的进口者证书的自然人或法人; 进口者应经营有关当局批准的业务(根据贸易法); 进口者应提出财政担保并常向税务部门出示交税证据。
二、 外贸局制定出一年的进口计划,并将此计划通知进口者和商会。 一般情况下,外贸部对某些紧俏和规定份额的商品采取招标方式发放进口许可证。当进口数量已满额时,不再发许可证。 进口者要进行商业注册登记。 来自欧洲共同体和法郎区以外国家的进口,需要事先取得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 许可证在呈送外贸部前,需先由银行指定付款地点。 为了取得进口许可证,需要建立一个有进口当局的批文和形式发票组成的案卷。 形式发票应有以下内容: 商品名称 商品重量和数量 单价 商品原产地,来自何地。 交货期限 发票至少提前3个月开出 许可证若遗失,可发给副本。 外贸局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在到期前两周,若提出申 请,可延长3个月。 来自欧洲共同体和法郎区的商品,不用申请许可证或其他批文,只需办理海关手续,并向海关进行统计。
三、 海关管理条例 1. 报关 各种不同报关类别如下: D3 消费品 D4 岛间过境 D6 普通出口 D8 再次出口 D11 出口仓储 D14 进口仓储 D18 暂时进口 还有一种临时出口货物的印花税(例如修理物品,检修设备)。 2. D3 乙申报 这种申报,允许申报人在办理海关手续前查对商品状况或提取样品作分析。 这种申报先要取得有关当局的批准,在海关关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如发生货损或货物短缺时,申报人用D3乙报关单提出报告,然后 呈报检验机构验证签字确认,仅起开箱和再封箱作用。 代理商的签字仅表示对申报人承担责任的合同的确认。 对D3乙申报,如价值、品种和原产地有假报,要受到严厉惩罚。 3. 部分提货 这类报关对大多数商品是禁止的,只允许大米、食糖和水泥等,可先提取80%,待办完报关手续后,再提取其余的货物。 4. 付款银行地址的确定 尽管已确定出口的国家,但凡价值在50万科郎以上的商品出口,还必须确定付款银行地址。 凡价值在50万科郎以上的商品进口,也必须注明付款银行地址。 5. 副本 某些海关文件可复制副本一份,但在向海关总局申请复制副本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申请人确认,重新找到原件时,将副本和原件交海关”。 6. 临时提货 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在按常规报关前提取部分商品: ─ 只限于某些产品 ─ 有存放的书面申请 ─ 报关人在期限内办理临时提货时,应作详细检查。 7. 仓 储 本条例规定抵达科国的商品暂存期间应承担的费用: ─ 适用于某些种类的商品 ─ 需交付仓储费 ─ 仓储期限为一年 ─ 所用报关单类:进口用D14;出口用D11。 8. 工业仓储 本条例主要适用于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这一灵活性的条例是为鼓励从事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免税进口原材料,结合投资法的优惠条例,本条款已成为促进国家工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已有不少企业享受这一优惠。 9. 国家合同 中标人应将合同样本呈交海关总局。样本必须包括一份合同所述的物资清单,清单上应有合同签字人的签字。对物资清单的审核,仅作为到达目的地的证明。消费材料使用D3报关,设备材料用D18报关。 10. 战争物资、武器和军需品 战争物资、武器和军需品的进口是被禁止的;例外的申请(狩猎武器)应向科国防部提出申请报告。 11. 处罚条款 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申请人应接受有关机构的处罚决定及其有争议的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无欺骗意图,海关只收取相应的税,并视为不违反规定;如申报人拒绝海关的处罚决定,应立即提出书面通知和将有关材料呈送海关总局(调查和讼诉机关)。 该机关负责: ─ 查验申报 ─ 由果溯因地核对 ─ 海关调查 ─ 对违反规定的处罚 SNEC负责人有资格公正地执行海关法。
出 口 一、 一般条件 取得出口商证和出口许可证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经营出口业务。 二、 出口商需向外贸部呈送一份申请出口许可证的文件,其内容如下: -- 申请书应注明申请人出生地、国籍,企业建立日期、企业名称、地址和注册号; -- 如系外国公司,需注明来科日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按外贸法规),经营特点和方式;价值为50万科郎或50万科郎以上的出口,须向代理银行注明付款地址;每次出口需由科外贸局签发通告或许可证;此通知需向银行指明付款地址。 重要的是出口商须核查他的商品能否通过进口国的各种非关税壁垒、卫生检疫证、动植物检疫和药品的标准,应向上述部门取得必须的证明。 科摩罗出口自由。 尽管如此,有关华尼拉出口,每份配额为5吨,出口商人数不限。 三、 外汇管制法 科摩罗属法郎区。科摩罗法郎与法国法郎(欧元)汇率固定:1法国法郎=75科摩罗法郎,因此,不管金额多大,均可用法国法郎直接结算。 除法国法郎外,其他外币汇率在科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均用科摩罗法郎标价。在商店、饭店,外币兑换当地币要比银行价低。 50万科郎以上的汇款须经科中央银行有关当局签字同意。 50万科郎可自由带出,超过此数额,须取得科中央银行的同意。 一般可在48小时内办妥手续。 凡超过50万科郎的进、出口申报,科海关均应受理。 ─ 申报单上应注明被批准的代理银行地址; ─ 应附上被批准的中间人签署的发票,以证明其地址; ─ 如系法郎区以外国家的业务,应附上进、出口许可证; ─ 出口收汇应遵照科摩罗银行关于商业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日期:30日后的规定。 对于外国买主,可接受的付款日期为出口商品到达目的地后80天。 外贸管理处负责人应建立登记簿,记录收汇情况和检查限期内业务进展情况。 黄金和金材料—金首饰—金币应向海关申报。 金币(金锭、金条)的运进运出,需预先取得科中央银行的批准。 四、 外贸协定 科摩罗已与以下国家签订了外贸协定: ─ 马达加斯加 ─ 毛里求斯,并通过毛里求斯与东非贸易优惠区进行贸易。 另外,根据非加太和欧洲共同体签署的洛美协定,可以进入留尼旺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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