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布)投资法(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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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4月10日第008-92号法律
共和国议会审议并通过 共和国总统、国家元首颁布本法,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法宗旨为鼓励外国资本、私人和国家资本投入经济发展活动,刺激在刚果的投资,特制定本法。 本法规定了在刚果共和国进行投资的条件,给予企业投资的保证和优惠,以及要求履行的相应义务。 本法既适用于新企业的创建、现有企业的扩建,也适用于恢复项目,适用于一切在刚果共和国合法设立并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 本法优先考虑的目标为: - 创造就业和职业培训; - 本地资源的开发 - 发展中小企业 - 利润的再投资 - 推动科研和技术革新 - 适用技术的转让 - 推动出口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所用概念的定义
第二条 企业的定义。本法所称: 1.“企业”系指按现行法律在刚果合法从事经营,生产的增值正式载入会计帐目的一切经济实体。 2.“在刚果合法设立的企业”系指符合刚果法律规定的一切使用刚果和它国私人资本、国家资本或混合资本的刚果合法企业。 3.“外国工作人员”系指依照刚果法律,所有没有刚果国籍的自然人。 4.“刚果国民”系指依照刚果法律,所有拥有刚果国籍的自然人。 第三条 投资的定义。本法所称“投资”系指所有旨在建立或扩大生产能力的支出。属此范围的有: - 生产手段的直接获得; - 以资本或实物投资方式入股在刚果的任何一企业,获取该企业的股票或股份,这些股票或股份有权分享红利和清算所得。但当投资为可兑换外汇以外的其他形式时,必须由获认可的会计师确定其价值。 - 可视为入股的贷款,即借给国家以外的任何人的贷款,前提是这些贷款将用来补充筹集的自有资金以实现预期的投资而贷款保证了企业获得投资所需的银行贷款。 但此类贷款不能超过自有资金的一半。由它国或外国国家信贷机构提供的属特别条约范围的贷款不能认为是投资。 - 本可以就地分配或汇往国外的利润再投资; - 收购现有企业或购买其股份。 第四条 批准日期。本法所称“批准日期”系指主管部门将政府按以下第三篇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批准程序批准签发的正式批准书通知投资者的日期。 第五条 批准期。本法所称“批准期”系指从批准通知投资者之日起至批准失效之日止的这段时间,包括设立期和经营期。 第六条 设立期。本法所称“设立期”系指从批准正式通知之日起至首次在国内市场销售或首次对外交货为止的这段时间。这个包括试生产阶段的设立期长短由全国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的性质,与投资者协商决定。但除非有委员会的特别许可外,该期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七百二十五天。 第七条 经营期。本法所称“经营期”系指从企业实现在国内市场的第一笔销售或对外第一次交货时直到经营的第七年年底。 第八条 中间消费。本法所称“中间消费”系指企业向第三者购买能转化为其自身产品组成部分的物品和服务所用的金额。 第九条 增值。本法所称“增值”系指最终生产价值与中间消费成本之间的差额,是对原材料进行加工获得的价值增长。除属企业的部分(总盈亏额),增值实际上还包括属于劳动力(薪水)、国家(捐税和社会保险费用)和资金技术提供者(融资费用、许可证、专利使用费)的价值超出部分。 国内增值系指确实留在国内的增值部分。
第二章 给予投资者的一般保证
以下一般保证既适用于普通法制度下的企业,也适用于本法优惠制度下的企业。 第十条 从业自由 1. 在遵守共和国法律、条例的前提下,任何人可在刚果共和国境内自由从事农业、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 2. 除共和国法律、条例另有规定,任何在刚果的合法企业均可自由: - 进口原料和消耗性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机器设备、各种物资和工具,更广泛地说,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物品; - 出口产品和制造技术; - 制定和实施自己的生产、销售策略以及人员招募、解雇策略; - 选择可户和供货商,制定价格。 第十一条 资本转移自由。在执行刚果共和国现行外汇管理条例的前提下,保证允许在刚果拥有外资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偿清所有税务或银行债务的情况下,自由汇出: - 投资带来的各种性质的收入; - 上述投资的部分或全部清盘所得。 第十二条 优先供给外汇。国家保证优先给予投资者外汇用以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产品和包装用品。 第十三条 国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同等对待。国营企业将享受与私营企业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不征收保证。国家对私营企业或个人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的公共事业除外。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实行征收,应是非歧视性的,并应与公正合理的补偿,其金额按国际法的原则和实践确定。 第十五条 外国自然人与法人与刚果自然人与法人平等对待。 - 除共和国法律、条例另有规定,合法在刚果的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待遇同刚果自然人或法人; - 在现有法律范围内,在刚合法外资企业和外国工作人员在其从事职业活动时视为刚果国民。不管捐税名目如何,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在刚合法外资企业或外国工作人员缴纳比刚果国民更高的捐税。 - 在刚合法外资企业和外国工作人员同刚果国民一样受劳动法和各种社会法律保障。在现有法律允许范围内可参加工会活动,加入各种职业保护组织。 - 所有在刚合法企业或其负责人,无论国籍如何,均可在商业法律会议和代表行业和经济利益的机构中获得代表权; - 外国工作人员入庭诉讼条件与刚果国民相同。
第二篇 投资法的制度 第一章 实施范围和标准
第十六条 实施范围。所有希望在刚果共和国境内建立业务活动或发展现有业务的企业,在符合下列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下,可被批准享受本法的一种优惠制度,但商业系统和从事经纪、批发,以及进口或制造武器,进口或处理有毒有害垃圾等活动除外。 被排除在本法实施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种类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适用本法制度的标准。凡企业要求享受本法某类制度所给予的优惠,必须: - 至少创造25%的国内增值; - 为刚果人创造稳定的就业。稳定的就业系指一年不少于280个工作日的职位。 另外,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 生产成品或半成品所使用的当地原材料至少达到全部所需原材料的30%; - 捐税和流动资金以外的投资资金中至少有25%来自自有资金。 第十八条 凡符合第十七条规定,且投入法令所规定的一定树木的投资,则该企业可允许享受中小企业制度和一般制度。 第十九条 多种经营企业。如企业希望生产多样化而在其内部建立一项新业务,此项新业务只要符合以下第二、三篇中规定的条件,即可以母公司的名义获准享受本法中的某一制度,但新生产实体应建立一个区别与企业其他经营活动的独立帐目。此分立帐目确实能将新业务活动的情况独立出来。
第二章 各类制度以及给予的优惠
第二十条 各类制度。投资法包括两个优惠制度和五项鼓励措施。 优惠制度包括: - 一般制度(G制度); - 国内中小企业制度(中小企业制度); 鼓励措施包括: - 鼓励发展生产; - 鼓励利润再投资; - 鼓励科研和技术革新; - 鼓励在经济落后地区投资设厂; - 鼓励出口。 第二十一条 一般制度。凡符合上述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可享受一般制度的优惠。一般制度适用于一切获准企业,不论其性质如何。 它给予获准企业的优惠和权利如下: 1. 设立期间: - 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进口属生产、出口直接需要的设备、物资、工具、信息设备和车辆均按15%的总税率减征。但办公设备、更新的用品、零配件及旅行车不在此列。 - 对低税进口或从当地获得的物资免征营业税和国内交易税。 - 免除一切与设备或工业原料生产有关的间接税,特别是当上述物品在刚果生产时免除国内营业税。 2. 不可延长的七年经营期: - 逐步削减给予应缴所得税的收入的减免。 - 公司特别税的减免办法相同。 - 免征土地租金、企业开办租金和矿产租金 - 对下列各项,进口的一切税以及国内统一税和间接税的总税率降至15%: ※ 全部或部分转化为生产或加工产品组成部分的原材料或产品; ※ 不算工具、不转化到生产或加工的产品中,但在生产的直接活动中将损坏或失去其特有作用的原料或产品; ※ 用于包装装潢制成品并无法再使用的原材料; ※ 属卫生部门或药物分析实验市范围内的企业使用的消耗性产品。 进口原材料和消耗性产品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其产品免除国内营业税以及类似捐税。 3. 批准期内。扩大经营、实施现代化或增资时,减免50%的注册税和财产转移税。 第二十二条 国内中小企业制度(中小企业制度)。 1. 本法中所称“国内中小企业”系指一切以私营、合伙经营或以资本来自私人、国家或两者兼有的公司形式出现的刚果合法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 在工商部门注册 - 开立银行帐户 - 按刚果共和国现行会计方案管理帐目 - 小企业雇佣5至19名、中型企业雇佣20至99名雇员,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 凡符合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的中小企业均可享受中小企业制度。 3. 除一般制度的优惠,企业还可在中小企业制度下享受: - 批准期内扩大经营、实施现代化或增资时,可以免征注册税和财产转移税; - 为刚果国民入股的中小企业投资计划筹资时免征贷款税。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手续的便利。凡获准享受本法一般制度和中小企业制度的企业在包括设立期和经营期的整个批准期内有权享受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简化的行政许可手续,主要包括: - 商业许可证 - 居住证 - 工作证 第二十四条 鼓励措施 1. 鼓励发展生产活动。当现有企业为增加生产决定扩大规模时,有权享受: - 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进口属生产、出口直接需要的设备、物资、工具、信息设备和车辆按15%的总税率减征。但办公设备、微电脑、更新用品、零配件及旅行车不在此列。 - 对低税进口或从当地获得的物资免征营业税和国内交易税。 企业的固定净资产值至少增加10%,并能为刚果人增加稳定就业机会,方能获得批准。 2. 鼓励利润再投资。凡适用本法的企业在下列条件下可享受对部分税前净利润免征工商所得税的优惠: - 免税部分不能超过法令规定的税前净利润的一定比例,并应在不超过七百二十五天的时间内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入股属全国投资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项下的其他企业。 - 再投资金额应逐年登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一项特别储备帐户中,该帐户称为“投资储备”。 登入此帐户的款项如在上述期限内没有再投资,应缴工商所得税。 3. 鼓励技术革新 - 凡致力于技术革新的企业可享受: ※ 减免相当于为获得或装备上述革新所花费用的三分之一的捐税,减免革新引进财政年度应较工商所得税或公司税的收入额。 - 依照本法列为致力技术革新的企业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 至少将其营业额的1%用于与刚果科研机构或公司签约,进行科学研究; ※ 提交一份利用刚果机构、公司或科研人员研究成果的投资计划; ※ 自身进行科研开发的企业,在将颁布的法令规定的一切条件下,也可进入鼓励技术革新制度。 4. 鼓励再经济落后地区投资设厂。本法所称“经济落后地区”系指第二十七条定义的C、D、E区。在经济落后地区设厂的企业除享受本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给予的优惠外,还: - 设立期间: ※ 对直接辅助计划实现的服务和工程免征营业税和国内交易税; ※ 免征投资用地的财产转移税和注册税。 - 不得延长的七年经营期内: ※ 减免50%行业税和其他地方征收的捐税; ※ 免征能源税 ※ 从企业应缴税收入中扣除相当于运费一定比例的不固定数额。此比例由法令另行规定。 5. 鼓励企业出口。凡在刚果制造成品、半成品的企业出口时免除一切捐税。 第二十五条 鼓励措施的兼享。如一企业同时符合利润再投资和技术革新鼓励条件,只能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制度。 第二十四、一、三、五条给予的鼓励优惠仅在投资或出口发生的财政年度有效。 第二十六条 投资法给予的优惠与该法以外同样性质的优惠的兼享。本法的优惠不能与其他同样性质的特殊优惠兼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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