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布)进出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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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法规涉及范围为刚果共和国有关产品、商品、食品和各种其他物品的进口、出口和 再出口。 二、 本法规规定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 --维护公共安全 --保障动植物产品安全 --保障人、畜生命和健康 --保护具有艺术、历史和考古价值的国家财产 --保护工业生产和贸易往来 本法规制定条款: --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证产品有包装 --实行海关检验制度 --维护对外贸易资金的安全 本法还制定特别条款保护国内产品的市场竞争,以及为在刚本土建立的自由免税区制定优惠政策。
进口规章
三、 本法规定的进口指:在国外购买,进入刚果本土的产品、商品、食品和其他各种物品。 四、 从事进口业务的商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持有表明“进口商”的商业许可证 --上缴进口商营业税 五、 涉及工业、行政、农业和矿业的产品进口需获政府批准。 六、 本法条款不适用于家庭物资进口。 七、 任何法人和自然人不能同时从事进口和转口业务。 八、 刚果共和国进口各类物品必须持有进口许可证和进口申报单。 九、 所有进口商品需实行上船前检验制度,由部长委员会颁令确定检验条款和性质。 十、 进口急需品、经批准的对本地产品形成竞争的产品和规定清单上开列商品,必须得到进口许可证;其他商品需进行进口申报。由部长委员会颁令管理进口许可证和进口申报。 十一、进口属于中非国家经济关税同盟条约内的产品需同时获得同盟条约条款适用范围内许可并申报。 十二、从同刚果签署贸易协定的国家进口产品,必须获得这些条约条款适用范围内许可 并申报。 十三、属临时进口用于展览会、交易会和实验等的各种样品和物品,如在刚销售必须得到 许可并申报。 十四、严禁进口或转口有毒、有污染或放射性废料及类似此类产品。
出口和再出口规章
十五、本法规定: 出口指:原产刚果的产品和在国际期货市场上用于交易的商品,离开刚果本土。 再出口指:以前进口的产品离开刚果本土。 十六、所有出口和再出口商品需进行出口申报。 采取禁止和限制措施保护动植物,保护和管理艺术品、珍稀物品以及其他所有涉及国家和国际利益的物品。 十七、出口申报由部长委员会颁令制定。 十八、进口许可证和进出口申报由商业部颁发。
违规和制裁
十九、本法规定违规行为涉及: --没获得许可或没有申报的各种产品、商品及各类物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不符合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从事进出口和再出口 --带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和再出口 --在发运前拒绝接受检测的 --进口有毒、有污染或带有辐射的废料 --同时进行进口和转口业务 二十、根据违规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制裁分为: --从10万到15万非郎的罚款 --扣押或没收进口物品 --临时或完全关闭相关机构 --吊销商人的营业执照 --追究司法责任 最后条款
本法令以上所有条款将通过政府公报公布,并作为国家法律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于布拉柴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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