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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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马里政府欢迎和鼓励外国公司或个人在马里投资,除了在矿业、石油领域有一定的限制外(国家控股至少20%),对其它投资领域和建立实体的控股比例都没有限制。根据马里投资法,得到经营许可的企业都可以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因所设企业的性质、规模和投资地点的不同而异。 投资分为三类:A类,属中小型企业,营业额在1亿西郎(约14万美元)以下的;B类,大型企业,超过1亿西郎的;免税区内出口型企业,80%的产品用于出口的。此外,在国企私有化过程中参与企业的整顿和复兴的投资也可视情享受A或B类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如下: 1、 A类企业,5年内全部免除工商利润税和营业许可税;B类企业,8年内全部免除上述税费。 2、 A类和B类企业,5年内免除新建企业地税和不可转让的法人财产税。房地产企业可延长至10年免除上述税费。 3、 成立企业过程中有关登记注册税费可分3年支付,再增资时免除此项税费。 4、 免税区内出口型企业全部免除各种税费(内销产品除外)。 另外,通过增加免交工商利润税和营业税的期限来鼓励在巴马科以外的地区建立企业。增加免税期限按地理区域确定:一类地区--巴马科;二类地区--库利科罗、锡加索、塞古地区,免交工商税和营业税的期限增加两年;三类地区--莫普提、通布图、加奥和基达尔地区,增加四年。 对在马里的外国投资保护方面,"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享受同样优惠条件。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在马里的外汇投资和其所得的转让权受保护,也就是说,在马里进行投资或在马里工作的外国人只要遵守换汇规定,就有权转移外汇投资中所产生的股息、其它各种形式的收益、清算时的收入、财产收入、工资等等。 申办建立企业的手续相对简单易行,在"统一窗口"可以享受一条龙式的服务。一般行业的申请三天即可得到答复。
马里关税
为鼓励出口,马里政府从1990年11月起取消了出口关税、出口服务税、出口商情税和价格稳定税,出口商品不再征税。
马里是西非经济货币联盟成员国,与其他成员国一起协调贸易和海关政策,以建立共同市场,对外实行统一关税。从1996年7月1日起,马里同贝宁、科特迪瓦、塞内加尔、尼日尔、布基纳法索、多哥、几内亚比绍等八个成员国内部实行未加工产品及手工业品自由流通。从1997年降低关税30%,1999年又降低80%,直至2000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关税并执行西非经济货币联盟统一对外关税。统一对外关税包括:共同体互助税(PCS)、关税(D.D)、统计税(RS)。根据所收税额将商品分为四类——零类:少数基本社会财产0%;一类:生活必需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5%;二类半成品10%;三类:最终消费品及其它20%。
具体商品可查阅关税税则。
马里税法
1995年12月31日版的马里税法为994条,计有:直接税、间接税、注册税、印花税四编。1999年4月1日马里共和国总统科纳雷以总统令颁布了马里国民议会1999年3月11日修改了的直接税、注册税、印花税的有关条款,同日又颁布了修改了的间接税有关条款。税法规定:在马里注册经营的公、私、合资企业、公司及个人收入,均需按规定向国家税务部门纳税。
(1)、直接税: -所得税 —营业许可证税 —所得定额税 —其它直接税
(2) 、间接税 —营业税 —特别产品税 —消费税
(3)、注册税
(4)、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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