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旺达税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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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贸易或其它职业的营业执照税法 经总统、总理、财政部长和国民议会批准,1981年6月19日的经营贸易或其它职业的营业执照税法则修改如下: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节 应税人及应税活动 第一款: 在卢旺达经营的自然人,即使无固定工资,应交营业执照税。在卢旺达经营的公司法人或团体,应交公司营业执照税。 上述税款应在开业之前全额付清。营业执照发给公司总部或纳税人惯常居住地。
第二节 减 免
第二款: 下列情况免收营业执照税: 1、 卢旺达政府机构或团体; 2、 从事农业或家禽饲养业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
第二章 税 赋
第三款: 无机动车运输的小贩、手工业者和在农村中心地区用摩托车运输经营者的基本纳税额是: P=1500卢法郎。 营业税根据经营活动的内容和地点在P=1500卢法郎的基础上加倍,具体如下:
上述营业执照税须在开业时付清。
第二章 时 限 第四款: 营业执照税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计征。一月份以后开业的,从开业的月份起征。但是,季节性经营活动,即使只在一年的部分月份经营,也按整年征收。
第三章 申报和付款 第五款: 每个自然人或法人,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所经营的贸易或职业在其惯常所在地填写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申报表,并由领照人或公司负责人签字。 第六款: 申报须随附纳税人所纳税款与应税额相同的证明;税务机关应出具有关收据。 第七款: 纳税人应将已税收据放在经营处入口或车辆上,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随时出示。 第八款: 如果所经营的活动停止或改变,税务机关将按月退还营业执照税;如果纳税人遗失营业执照,在交纳1000卢法郎后,税务机关可补发。
第四章 最后和过渡条款 第九款: 与营业税相关的违规、罚款、诉讼,将由财政有关条款管辖。 第十款: 1981年6月19日有关营业执照税的规定在此税法生效之前仍然有效。 第十一款: 根据第十款,所有与此税法不一致的条款一律取消。此税法自1998年1月生效。 2、有关各种利润及职业所得的直接税法则简介 本条例于1997年6月26日由总统、总理、金融计划部长、司法部长及临时议会批准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其效力追溯至1997年1月1日。 一、本税则适应以下项目:公司利润税、自然人所得利润、职业收入、租赁收入、动产及不动产收入税收。 二、工商业利润税 公司税:指针对公司利润及注册商号的征税。 1、公司税对下列公司利润征税:A、在卢旺达成立的合法公司;B、面对公众且财务自主的合作社团及其机构;营利性的机构及其它注册社团;C、未注册的社团,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至少有两位合作伙伴或将以营利为目的。 除签有避免双重税收的国际协定之外,凡在卢旺达有营利性活动的公司,即使它的总部或机构、或其居民在卢旺达之外,应纳税金应包括从国外所获利润。 2、特别税收减免:下列情况可免除公司税:A、卢旺达政府、社团;B、从事食品种植不超过5公顷或其每月产值不超过100万卢法郎的动物饲养和农业;C、互惠条件下的国际运输。 3、本法则对应纳税利润、公司税中可减免的费用、不可减除的费用、具体减除应纳税额的情况、折旧、不确定债务的条款、财产的增值和贬值、应税期限、纳税人和纳税地点、税务计算、申报规则、清算和税收偿付有明确的规定。 4、被雇佣员工利润的税收:被雇佣员工利润的税收是在除去养老金和职业收入无关的利润基础上进行征收的。 5、纳税人年营业额超过六千万(60000000.00)卢法郎以纯收入为税基;不超六千万卢法郎可根据营业额交税,税率为年营业额的4%。 工商业利润税收的计算: 税收根据下列档次征收,年纯收入在 180,000.00卢法郎 0% 180,001~300,000卢法郎 15% 300,001~600,000卢法郎 25% 600,001~1,000,000卢法郎 30% 1,000,000.00卢法郎以上 40% 为征税起见,任何应纳税利润低于1000卢法郎则忽略不计。 有关财务帐目至少保存五年。 三、对非商业收入的征税 1、职业收入税是针对与第三者无合同关系的各种各样的收入的纳税人,如机构、经营者、佣 金商、清算公司等及其相似功能的纳税人。 2、免税:A、根据法律规定的有关赔偿金;B、根据卢法律免税的公司及各外交机构和高级国际团体。 3、减免:根据家庭就业、婚姻情况。 年收入少于108000.00卢法郎免交所得税。 纳税人即使居住在国外,也应针对在卢的应税活动交税。 4、对出租收入的征税: 出租在卢旺达的房屋、土地的收入及出租人出租自己的房屋是应税的。 出租收入包括出租可移动机器、材料及其它机器的收入。 每年3月31日,纳税人或其代表应提供纳税申报,纳税税基和征税比例与工商业利润税一样。 5、贷款税:提供给驻卢旺达公司的长期贷款所得的收入,在收到贷款收入之后30天,应申报纳税,利率为20%。 在1997年9号法令中,又规定了交税程序,明确规定了税收机关与纳税人应经常交流情况,纳税人违反时将受到的惩罚和纳税人不服时可申诉,在纳税的具体操作上作了一系列规定,以保证征税和纳税双方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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