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达加斯加木材出口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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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于有关珍稀木材出口的规定 生效日期:自2004年12月至今
1、马达加斯加允许出口巴厘桑木(即黄檀、花梨)、玫瑰木(红木)、乌木(黑檀),条件是此类木材必须去皮、刨光、做成方木,经过半加工处理后方可出口,原木禁止出口。
2、对每一家出口商来说每年可出口的木材总量没有配额限制,但是马国森林水利部门会对每年全国允许出口的木材总量进行设限。
3、对违反有关木材出口规定的出口商马国政府将处于罚款(罚款金额最低不少于涉嫌违规的木材总价值)和为期一个月到最长为一年的监禁。
4、所有木材出口所应缴纳的出口税为:
加工成品按FOB价的1.5%
半加工木材按FOB价的4%
对半加工木材,政府根据木材种类不同执行最低申报价,下有附表供参考。
并且,相关部门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出口最低申报价进行调整。
5、在经过国家森林技术监督总局核定后由马国森林水利资源部向符合要求的出口商颁发出口许可。
马国国家规定的相应木材半加工后出口的最低申报价目录
(限珍稀木材)
种类 申报价格 单位(M3) 巴厘桑 1000EURO 玫瑰木 2000EURO 乌木 2500EURO (来源:马达加斯加丝绸之路旅游商务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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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节选自马达加斯加森林、水利资源部,经济财政预算部相关法令]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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