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矿业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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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开发现状
埃及矿产工业的总目标是:提供充足的能源为迅速增长的国民经济服务;需要大力发展肥料工业为农业服务;加强巩固钢铁工业;提供更多的建筑材料建设埃及的基础设施;增加矿产出口赚取更多的外汇,大力开发国内资源以减少出口,缩小矿产品贸易逆差。
埃及的矿产开发规模不大,以石油、磷酸盐、铁矿石为主(表1)。其中石油是最大宗的矿产品,原油和石油产品的生产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6%。近年天然气产品的重要性正以很高的速度增长。
埃及2001年的出口总值为41亿美元,与之相比,在2000年则要超过47亿美元。2001的进口总值为126亿美元,而2000年则为140亿美元。2001年原油和石油产品的出口总值为16亿美元,或者说占出口总值的39%;2000年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出口总值则为19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40.4%。2001年,燃料进口开支降为5.71亿美元,2000年则为10亿美元。在2001年6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里,外商直接投资约为5.09亿美元,与2000年财政年的16.6亿美元相比有显著的下降。
矿业立法
埃及与矿业活动有关的法规主要包括:①1956年第86号矿山和采石场法。这是对矿床的勘查、勘探和开发所立的法。②1956年第151号蒸发盐法。管理从卤水中通过蒸发作用所提取出的盐类矿产。③特别法协议。该协议规定,石油和矿产资源部可以有权按照第86号矿山和采石场法的有关措施与一家公司、团体或企业在特殊条件下签订矿产普查和开发的协议(一般由地质调查和矿业局或石油总公司与具体的企业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协议由特别法产生。④1981年第27号有关在矿山和采石场工作的劳工和雇员的法律。埃及1981年颁发了第137号劳工法,再行颁布第27号法令的目的是吸引和鼓励从事矿产勘查和开采业的雇工。第27号法提供了比第137号更优惠的特权,其主旨在于推动矿产勘查和开发。
埃及的有关投资法包括:
( 1)20世纪50年代的外国投资法。当时是纳赛尔政府为了借助西方国家的勘查技术来开发本国石油资源而制订的。
( 2)1971年第65号《阿拉伯资本与自由区投资法》。
( 3)1974年第43号《阿拉伯资本和外国资本及自由区投资法》。该法令替代了第65号法,提供一系列优惠和鼓励措施刺激本国和外国资本投资于矿床的勘查和开发。
( 4)1977年第32号投资法补充条款。这条法令提供的优惠措施更多。
( 5)1981年《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法》。规定合股公司中外资可以拥有51%的股份。
上述规定使外资在埃及的活动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为埃及引进外资和西方先进技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矿业管理部门
埃及的固体矿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工业和矿业部。其下属的埃及地质调查和矿业局通过矿业法所赋予的权力负责埃及全境固体矿产矿业活动中的勘查和开发许可、监督管理和控制(油气方面负责这项工作的是埃及石油总公司)。管理机构简便(所涉及的政府部门少)是埃及矿业法的一个特征。埃及地质调查和矿业局通过以下措施鼓励矿产的勘查和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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